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日(ri)程安排SCHEDULE
課程大綱Syllabus
各有關單位:
今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民法典》的實施,是我國民事主體生產、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各類民事活動的根本準則。在《民法典》實施前所頒布的各類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法律、法規、政策都將隨著《民法典》的實施而廢止。《民法典》的實施極大地促進、規范了建設工程EPC總承包事業的發展,為今后建設工程EPC總承包實施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2020年1月7日,*發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條例》(*第724號令);2019年*頒布的《政府投資條例》以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建筑工程EPC總承包法律體系基本構成。為EPC總承包單位拓展業務、組織施工、款項回籠指明了方向。
為了配合《民法典》的實施,并為EPC參與各方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2019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9〕17號),使得EPC各參與主體都能夠依法確認主體身份參與EPC總包,實現多方合作共贏。
為使建設單(dan)位(wei)(wei)、總(zong)包單(dan)位(wei)(wei)、分包單(dan)位(wei)(wei)、勞務(wu)分包單(dan)位(wei)(wei)、設計(ji)(ji)院(yuan)、招投(tou)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會(hui)計(ji)(ji)師事務(wu)所、律師事務(wu)所等與EPC總(zong)包相關聯(lian)的單(dan)位(wei)(wei)適應(ying)《民(min)(min)法典(dian)》下的EPC,將傳統(tong)的EPC與《民(min)(min)法典(dian)》下的EPC在招投(tou)標、各(ge)方風險分配(pei)、農民(min)(min)工(gong)(gong)工(gong)(gong)資支付(fu)、工(gong)(gong)程(cheng)(cheng)(cheng)進(jin)度(du)(du)款支付(fu)、計(ji)(ji)價、計(ji)(ji)量、索(suo)賠、工(gong)(gong)程(cheng)(cheng)(cheng)結算、風險管(guan)控等各(ge)方面(mian)實現(xian)平滑轉變,使EPC參與各(ge)方的經(jing)營部(bu)、成本部(bu)、財務(wu)部(bu)、合約部(bu)、人力資源部(bu)、工(gong)(gong)程(cheng)(cheng)(cheng)部(bu)、法務(wu)部(bu)業務(wu)骨(gu)干通過培(pei)訓能夠基于本職對EPC項目(mu)(mu)商務(wu)談判、成本控制、現(xian)場管(guan)理、農民(min)(min)工(gong)(gong)工(gong)(gong)資收支、項目(mu)(mu)風險應(ying)對形成全生命周期一(yi)體化的管(guan)控意識,全面(mian)提(ti)升EPC項目(mu)(mu)運作業務(wu)能力,*限度(du)(du)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促進(jin)EPC總(zong)承(cheng)包方式在建筑領域(yu)效(xiao)能的充分發揮,特舉辦”《民(min)(min)法典(dian)》下EPC全過程(cheng)(cheng)(cheng)一(yi)體化實戰管(guan)理與風險應(ying)對”專(zhuan)題培(pei)訓班
培訓對象
從(cong)事項(xiang)目管(guan)(guan)(guan)理、合同管(guan)(guan)(guan)理、工程(cheng)項(xiang)目建設(she)、開發、審計等相關(guan)部門(men)人員(yuan);各建筑施(shi)工企(qi)業、工程(cheng)公司(si)(si)(si)、總(zong)承包公司(si)(si)(si)、設(she)計院、成套設(she)備公司(si)(si)(si)、國際招標(biao)公司(si)(si)(si)、設(she)備材料供應(ying)商、律師(shi)事務所(suo)及各公司(si)(si)(si)的總(zong)經理、副總(zong)經理、部門(men)經理、項(xiang)目經理、市(shi)場開發、法務專員(yuan)等相關(guan)部門(men)負責人、參與EPC項(xiang)目管(guan)(guan)(guan)理的管(guan)(guan)(guan)理者。
一、培訓內容
(一)《民法典》實施對建設工程各方實體權利的調整
1. 《民法典》下的建設工程各主體權利邊界;
2. 政府方在政府項目中主體性質識別方法;
3. 政府在建設工程中民事主體的特殊性體現方式;
4. 政府超越民事主體權利所形成法律后果責任承擔;
5. 政府民事權利缺位建設工程后果法律承擔;
6. 《民法典》情勢變更原則在建設工程中的適用;
7. 《民法典》對違約賠償原則的承繼所釋放的市場信號解讀;
8. 《民法典》對建筑施工資質的承繼所釋放的市場信號解讀;
9. 《民法典》對建設(she)工程無效合同(tong)的(de)處理原則(ze)所(suo)釋放的(de)信(xin)號解讀。
(二)《民法典》下EPC承包主體合法權利體系重構解析
1、EPC項目總承包法律權利基礎;
2. EPC項目總包合同權利構成;
3. EPC項目總包裁判權利來源;
4. EPC項目分類及對項目結算的影響;
5. EPC不同類型工程項目工程回款路徑分析;
6. 總包單位在EPC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分包實施有效管理對策;
7. 總包單位對EPC項目實施閉環管理方法分析與運用;
8. 總包單位與分、子公司在EPC項目實施過程中法律責任分擔;
9. 政府項目(mu)EPC總承包(bao)利(li)益*化追求之(zhi)邊界。
(三)《民法典》下EPC項目招投標階段法律風險管控實務
1. 要約與承諾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理解與作用;
2. 招投標有效工程結算方式;
3. 招投標無效工程結算方式;
4. 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文件、工程合同在招投標過程中的效力認定及法律原則;
5. EPC合同實質性條款認定及對工程結算的作用;
6. 投標文件編制基本依據與方法;
7. 不平衡報價在招投標文件編制中的應用;
8. 新政下招投標文件在EPC項目竣工結算中地位的改變;
9. EPC項目竣工結算管控引導下的招投標策劃;
10. 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錯誤、遺漏、缺項責任歸屬;
11. 中標價外設置優惠條件法律效力認定;
12. 預案索賠在招投標階段的實戰運用解析;
13. “兩(liang)標并一標”在EPC項(xiang)目(mu)中(zhong)的適(shi)用。
(四)《民法典》下EPC總包權利邊界管控要點
1. EPC項目總包國家價值取向轉變分析;
2. EPC項目合同實施超概算應對措施;
3. EPC項目合同實施超預算調整路徑;
4. EPC項目合同實施超農民工工資額度應對手段;
4. EPC總包單位與掛靠單位責任甄別與認定;
5. EPC項目工程款債務人確認原則;
6.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性質、范圍與時效;
7.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包含的內容;
8. EPC固定總價合同解除施工企業合法權益認定原則與方法;
9. “先上車,后(hou)買票”項目EPC總包合法(fa)權益救濟路徑。
(五)《民法典》下EPC項目各參與方主體合法性甄別
1. EPC項目違法發包識別;
2. EPC項目合法承包人條件;
3. EPC項目合法聯合體承包人條件及風險分析;
4. EPC違法發包、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的認定及責任承擔;
5. EPC項目勞務分包的認定;
6. EPC項目勞務分包與專業分包的區別;
7. EPC項目勞務分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別;
8. EPC總包方“用人單位”“用工單位”身份甄別及責任區分;
9. EPC總(zong)包單位在新政下(xia)的角色變化。
(六)《民法典》下工程范圍確定依據
1.“估算控概算、概算控預算”原則在EPC項目中的適用;
2. 估算價、預算價、概算價、攔標價、中標價、合同價、結算價、決算價在EPC合同體系中的作用與效力;
3. EPC合同工程范圍條款約定不明結算規則;
4. 竣工圖中未反映的工程變更確定方式;
5. EPC合同工程范圍之外工程價款確定原則;
6. EPC項目結算超概算部分合法性認定原則及救濟方式;
7. 業主單位防范EPC總包超概算措施安排;
8. EPC合同終止工程范圍、內容界定方式與救濟;
9. 2017版FIDIC合同條(tiao)件對合同條(tiao)款(kuan)沖突的新舉措(cuo)。
(七)《民法典》下EPC工程結算計價實務
1. 工程計價法律性文件概述;
2. 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法律地位認定;
3. 官方對建設工程計價基本立場解讀;
4. 固定總價合同終止計價原則;
5. 市場價格波動下工程價款調整要素;
6. 工程量清單計價下,打開固定單價的路徑與方法;
7. 固定總價下工程量變更計價原則;
8. 中標合同與招投標文件不一致計價規則;
9. 多分合同均無效的工程結算計價方式;
10. 有效的建設工程合同結算計價方式;
11. 計價(jia)方式沖突解決(jue)原(yuan)則(ze)與機制。
(八)《民法典》下EPC工程結算計量實務
1. 竣工圖與合同清單沖突結算依據的認定;
2. 竣工圖與工程現場實物不同結算依據認定;
3. 工程簽證單代簽法律效力的認定;
4. 工程簽證單拒簽的救濟方法;
5. 工程量確認法律性文件梳理;
6. 工程量變更突破概算應對方式;
7. 工程變更與違約行為的區別;
8. 承包商(shang)拒絕工程變更法律安排。
(九)《民法典》下EPC工程索賠重點與難點應對
1. 2017版FIDIC條款銀皮書對索賠*釋義;
2. 工程索賠的合法性基礎;
3. 工程索賠與概算控制機制安排;
4. 可能引發索賠的十五個亮點;
5. 十六項能夠佐證索賠事件發生的證據固定;
6. 構成索賠證據鏈關鍵要素;
7. 突發性索賠談判“敞口”的運用;
8. 預案索賠設計構思;
9. 索賠額在工程結算中的運用;
10. 索賠過程中反索賠的防范關鍵點;
11. 索賠成功致勝要(yao)素。
(十)《民法典》下EPC工程結算要點及實踐
1. 建設工程結算新規則;
2. 工程結算、期中結算、終止結算、竣工結算的區別;
3. 期中結算法律性質分析;
4. 竣工結算所涉內容界定;
5. 工程結算所依據的法律性文件甄別與把控;
6. 尚未進行工程結算,業主已經使用建筑物應對策略;
7. 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工程款結算責任承擔;
8. 多份施工合同均無效工程結算依據確定原則;
9. 各份施工合同均有效工程結算依據的確定;
10.“低于成本價中標”工程結算路徑;
11. “權利可(ke)以(yi)放棄、義務必須履行”司法原(yuan)則在工(gong)程竣工(gong)結算中的運(yun)用。
(十一)《民法典》下保理對EPC項目工程款回收的作用
1. 保理的商業結構;
2. 保理業務的服務內容;
3. 有追索權保理業務的特征;
4. 無追索權保理業務的特征;
5. 保理業務對EPC項目工程款回收的加持作用;
6. 保理業務在工程款回收中的風險分析;
7. 保理業務與資產(chan)證券化。
轉載://citymember.cn/gkk_detail/240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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