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IPO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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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IPO的法律風險
日程安排SCHEDULE
課程大綱Syllabus
IPO的法律風險
公司IPO大的方面包括股票發行和股票上市兩個階段,最近螞蟻的事件就是通過上交所的審核、證監會的注冊,且已經發行了股票,準備上市的時候被叫暫停,所以,公司IPO的法律風險伴隨著整個過程。
歸納起來,公司IPO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民事風險、行政風險和刑事風險,在公司改制、發行股票、上市過程中都會存在。
第一部分 刑事法律風險
1、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問題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2、歷次股權轉讓的稅收問題
逃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
3、涉及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改制、轉讓問題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4、同業競爭問題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5、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與利潤操縱的刑事責任
6、業務是否需要具備相應資質,資質是否過期,發行人是否超范圍經營
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
7、是否存在商業賄賂
行賄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
8、洗錢罪
9、企業稅收方面
逃稅罪,抗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等
10、生產經營場所是否已辦理環保、消防、報建等審批手續
污染環境罪、消防責任事故罪
11、安全生產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生產設施的運行情況,是否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12、訴訟、仲裁
刑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民事:限高、失信等
13、財務造假、欺詐發行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14、違規信批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5、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第二部分 行政法律風險
一、擬IPO企業的主體資格方面
1、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問題產生的違反《工商登記管理條例》的行政責任
二、股權和股東方面
1、稅務問題
逃稅、抗稅、逃避追繳欠稅等違反《稅法》等稅務征收管理規定
2、涉及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改制、轉讓問題
低價折股、轉股等涉及國有資產流失,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
三、獨立性方面
1、關聯交易與利潤操縱的行政責任
四、業務合規性方面
1、業務是否需要具備相應資質,資質是否過期,發行人是否超范圍經營面臨的行政處罰風險
2、商業賄賂的行政責任
3、逃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相關法律規定
4、生產經營場所是否已辦理環保、消防、報建等審批手續,是否違反《環境保護法》《消防法》等行政管理規定
5、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等行政管理規定
6、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保、公積金等勞動人事行政法律規定
五、財務及其他方面
1、欺詐發行的行政監管責任
2.、違規信批的行政監管責任
3、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違反《證券法》《會計法》等相關規定
4、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發行人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從事或者組織、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部分 民事法律風險
一、擬IPO企業的主體資格方面
1、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問題
對債權人及其他股東承擔賠償及違約責任
2、涉及實物出資
對于出資資產的權屬存在爭議引發的法律糾紛
二、股權和股東方面
1、股權代持問題
股權權屬存在爭議引發的糾紛
2、歷史沿革問題
(1)歷次股權轉讓中產生的股權糾紛
(2)股改不徹底、不規范產生的民事糾紛,尤其涉及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改制、轉讓問題
(3)涉及業績對賭的違約賠償責任
三、獨立性方面
1、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與利潤操縱的民事賠償責任
2、業務、人員、機構獨立性問題
人員兼職產生的勞動爭議風險
四、業務合規性方面
1、業務是否需要具備相應資質,資質是否過期,發行人是否超范圍經營產生的合同無效風險
2、商業賄賂的民事責任
3、生產經營場所是否已辦理環保、消防、報建等審批手續產生的消防安全、環境侵權責任糾紛等
4、安全生產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生產設施的運行情況,是否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產生的侵權責任
5、勞動人事糾紛
6、訴訟、仲裁產生的限高、失信等措施
五、財務及其他方面
1、財務造假、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
2、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產生的民事違約賠償責任
六、被害風險
在企業IPO過程中,一但啟動上市程序,擬上市公司就會受到各種關注,其中不乏針對公司的違法犯罪行為。實踐中曾經發生多起專門針對在上市或者重組過程中的企業進行新聞敲詐的案例。【敲詐勒索罪】
第四部分 IPO法律風險的防范
公司本身相信中介機構,對中介機構披露全部信息
中介機構包括券商(主導地位)、律師、會計師、評估機構
選擇合適的中介機構,不是有名氣的、也不是*的,而是合適的,關鍵是對你重視,委派有經驗、負責任的承辦人員。
按中介的意見去辦,公司的執行力
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做到真實、準備、完整,及時、充分、全面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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