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cheng)描述INTRODUCTION
建設工(gong)程施工(gong)合同糾紛(fen)實戰案例指導(dao)培訓
日程安(an)排SCHEDULE
課程大綱(gang)Syllabus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實戰案例指導培訓
課程前言: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司法解釋立項計劃>的通知》,規定2018年度司法(fa)(fa)解釋(shi)立項(xiang)計劃為48件,最(zui)晚在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上述部分司法(fa)(fa)解釋(shi)出臺,將(jiang)對(dui)建筑(zhu)施工(gong)企業(ye)(ye)的日常經(jing)營、風(feng)險防范、合約管理產(chan)生(sheng)深遠影響(xiang)。為了未(wei)雨綢繆,充分理解最(zui)高(gao)人(ren)民法(fa)(fa)院出臺司法(fa)(fa)解釋(shi)背后的歷史積(ji)累、觀點(dian)導向,避免發生(sheng)新舊法(fa)(fa)銜接造(zao)成的法(fa)(fa)律(lv)風(feng)險;同時也為了提(ti)高(gao)建筑(zhu)施工(gong)企業(ye)(ye)經(jing)營過程中(zhong)的法(fa)(fa)律(lv)風(feng)險防范及(ji)造(zao)價合約意識(shi),增強建筑(zhu)施工(gong)企業(ye)(ye)相關人(ren)員對(dui)抗(kang)訴訟風(feng)險的實戰(zhan)能力,現(xian)將(jiang)具體事宜(yi)通知如下:
培訓內容:
(一) 正確理解合同關系
1. 建筑施工企業材料款案件中合同相對方的認定。
2. 排除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之權利義務,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
3. 締約一方以第三人名義簽訂合同時合同主體及效力的確定。
4. 對承包方轉包建設工程的認定與處理。
5. 發包人不得僅以與分包人另行簽訂分包合同并實際支付工程款為由,抗辯總承包人給付分包部分工程款的請求。
6. 工程(cheng)款收款人(ren)(ren)應當是承包(bao)人(ren)(ren),如果(guo)是按承包(bao)人(ren)(ren)要求(qiu)向其他單位(wei)付款,應有承包(bao)人(ren)(ren)委托付款方面的(de)證(zheng)據。
(二) 正確判斷合同效力
1. 施工人因修建違法建筑請求給付工程款,不適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
2. 應當參照合同約定計算涉案工程價款,承包人不應獲得比合同有效時更多的利益。
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過錯賠償責任。
4. 招標人與中標人未按中標通知書內容簽訂施工合同,對簽約在先的施工合同不產生變更的效力。
5. 發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借用他人資質所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和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質及其處理。
6. 建設工程施工中多份無效合同工程價款的結算。
7. 承(cheng)發包(bao)雙方(fang)簽(qian)訂的(de)建設工程施工合同(tong)因(yin)違反招投標法(fa)規定而無效(xiao),合同(tong)履行過程中雙方(fang)達(da)成的(de)結算工程價(jia)款補充協(xie)議是否必(bi)然無效(xiao)?
(三) 正確適用黑白合同規則
1.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與中標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如兩份合同工程價款、工程質量與工程期限等主要內容并無實質性差別,并不必然導致非中標合同無效。
2.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正常變更與黑白合同的認定。
3. 當事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中關于糾紛解決方式的變更約定是否有效?
4. 如何認定(ding)備案合同(tong)與未備案合同(tong)的內(nei)容(rong)發生實質性變化?
(四) 正確理解計價方法與風險
1. 約定了平方米均價的未完工程如何進行結算?
2. 施工期間建材價格大幅上漲不屬于當事人不可預見的情形。
3. 工程造價鑒定取費標準變化時,是否仍按原約定下浮率對工程造價鑒定結果進行下浮?
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讓利承諾書效力的認定。
5. 作為合同結算依據的地方政府文件被撤銷,當事人請求據實結算的,應如何處理?
6. 經建設單位聘用的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工程量月報表,原則上不能直接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7. 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對承包人報送的竣工結算文件提出異議,但是雙方對部分工程造價進行了確認,能否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8. 承包(bao)人應根據(ju)合同(tong)約定的索(suo)賠(pei)條款(kuan)在索(suo)賠(pei)事件(jian)發(fa)生后(hou)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索(suo)賠(pei)意向(xiang)書(shu),否則可(ke)認定承包(bao)人無權獲得相應部分的賠(pei)償請(qing)求(qiu)。
(五) 解決工程欠款的手段
1. 雙方當事人對于工程沒有明確的交接手續,可以工程實際投入使用時間作為計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點。
2. 發包人同承包人僅就欠付工程款約定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是否還有權要求發包人在承擔違約金責任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3. 工程款結算金額不明時,承包人不能以超過約定給付期限為由主張逾期違約金。
4. 第三人依據發包人委托對工程結算報告出具審核意見的法律效力。
5. 建設施工合同的發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開具發票作為拒絕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辯的事由?
6. 發(fa)包方(fang)與施工方(fang)另行約定工程(cheng)未(wei)達魯班(ban)獎、不(bu)予退還履約保證金(jin)的(de)條款無效。
(六) 實際施工人的風險
1. 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直接簽訂合同的,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2. 實際施工人與工程發包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其利益仍然應當得到保護。
3. 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約定仲裁的情況下不能起訴發包人。
4. 以分(fen)公司(si)名(ming)義借用總(zong)公司(si)資(zi)質對外承攬工程,分(fen)公司(si)財產即是(shi)總(zong)公司(si)的財產。
(七) 正確處理違約責任
1. 當事人僅主張未違約法院能否主動酌減違約金?
2. 如何(he)認定合(he)同(tong)約定的違約金是(shi)否過高?
(八) 質量工期對造價的影響
1. 因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的主體不合格,質監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不具有證明力。
2. 因發包人致使工程停工,承包人不應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狀態的持續以及停工損失的擴大。
3. 工程實際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主張工程質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建設(she)單(dan)位未(wei)提前交付地址勘察(cha)報告、施工(gong)圖設(she)計文件(jian)(jian)未(wei)經(jing)過建設(she)主管(guan)部門(men)審查批準的,因對(dui)于因雙(shuang)方簽(qian)約(yue)前未(wei)曾預(yu)見(jian)的特(te)殊(shu)地質條件(jian)(jian)導致(zhi)工(gong)程質量問題承(cheng)擔主要(yao)責(ze)任。
(九) 財政審計與結算問題
1. 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內容、方式結算,工程價款財政評審中心作出的審核結論原則上不能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2. 當事人對接受行政審計作為確定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而不能通過解釋推定的方式,認為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已經同意接受國家機關的審計行為對民事法律關系的介入。
3. 在雙(shuang)方(fang)當事人已經通過結算(suan)協(xie)議確認了工程結算(suan)價款并(bing)已基(ji)本履(lv)行(xing)完(wan)畢的情(qing)況(kuang)下(xia),國(guo)家(jia)審計機(ji)關(guan)作出的審計報告,不(bu)影(ying)響雙(shuang)方(fang)結算(suan)協(xie)議的效(xiao)力。
(十) 正確處理造價鑒定難題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鑒定突出問題與對策。
2. 審判中詢問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屬于證據種類中的哪一種?
3. 雙方當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結算數額達成協議無須鑒定。
4. 鑒定機構分(fen)別按照定額(e)價(jia)和市場價(jia)作(zuo)出(chu)鑒定結論的,一(yi)般(ban)以市場價(jia)確定工程價(jia)款。
(十一) 準確行使優先受償權
1. 建設工程債權轉讓后,受讓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2. 分包人或者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3. 施工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是否還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4.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是否已工程竣工為條件?
5. 享有優先(xian)權保護的(de)建(jian)筑(zhu)工程價款范圍(wei)如何界定?
(十二) 善于利用法律方法
1. 合同的解釋應當結合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具體內容與案件的實際情況。
2. 依據(ju)合同解(jie)釋原則,探究(jiu)當事人對合同條(tiao)款的理解(jie)之真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實戰案例指導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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