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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財富傳承法律實務
 
講(jiang)師:霍明(ming)亮(liang) 瀏覽次(ci)數:2558

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家族財富傳承法律實務培訓

· 中層領導

培訓講師:霍明亮    課程價格:¥元(yuan)/人    培訓天數:2天   

日程安排SCHEDULE



課程大綱(gang)Syllabus

家族財富傳承法律實務培訓

提綱:
一、財產繼承與財富傳承的聯系與區別;
二、繼承法律實務;
三、財富傳承

主要內容:
一、財產繼承與財富傳承的含義與區別
1、為了便于大家理解二者的區別,我們首先對二詞含義進行解讀:
1.1繼承:法律意義上的繼承是指繼承人按照法律或遵照遺囑接受死者(被繼承人)的財產。
1.2傳承:傳遞,接續,承接。這里指更替繼承,代代相傳,永續發展。
1.3財產:是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具有金錢價值,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總稱。
1.4財富:財產以及具有價值且可以創造出財產的力量的總稱。
通過對以上詞語的解讀,大家已經可以明顯看出二者的本質區別。財產繼承只是簡單的由繼承人獲得被繼承人所創造的物質財產而已,只系單代(一代)相傳。而財富傳承是將被繼承人所努力創造的物質財產以及其創造財富的能力(動力源泉)世代相傳、永續發展,使家庭財產成為家族財富,突破“富不過三代”的命運。
大家作為成功人士,都欲通過一代人的拼搏與努力,使整個家族都能夠過上富足的生活,且能夠代代相傳、永續發展,真正實現財富的傳承。應通過什么方式得以實現這一目的呢?這其中涉及那些法律問題呢?今天我們就圍繞這一問題來做以簡單講解。
(當然(ran),通過短(duan)短(duan)一個小時(shi)的(de)時(shi)間(jian)不(bu)可能(neng)將其(qi)中(zhong)所有問(wen)題(ti)講透徹,今天主要的(de)任務是幫(bang)助大(da)家(jia)現有一個概念和(he)框架,今后有有機會我們(men)再針對細節問(wen)題(ti),詳細講解。)

二、繼承法律常識
首先我們還是先就常見的傳統繼承法律問題進行講解
1.繼承的開始
實務操作:
繼承應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開始。被繼承人的死亡可以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1自然死亡:即生理死亡。判斷標準主要有呼吸停止說、心臟跳動停止說、腦死亡說等。司法實踐中,以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為準。
1.2宣告死亡: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離開其住所生死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的公民依法宣告其死亡的一種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法定情形及期限:
(1)下落不明滿4年;(公告期1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公告期三個月)
提示:公告期滿的次日零時推定為死亡日期。
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請人范圍及順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其他。
法條鏈接:
《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shen)請書(shu)應(ying)當(dang)寫明下落(luo)不明的事實(shi)、時間和請求(qiu),并(bing)附有公安(an)機(ji)關(guan)(guan)或者其他有關(guan)(guan)機(ji)關(guan)(guan)關(guan)(guan)于該公民(min)下落(luo)不明的書(shu)面證明。

2.遺產范圍的確定
實務操作:
2.1可作為遺產的范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8)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和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章程未排除繼承的股權;
(9)合伙企業(ye)中的(de)財產份額;

提示:繼承人能否取得合伙企業合伙人資格:
①普通合伙企業: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he)伙(huo)人(ren)(ren)的(de)繼(ji)承人(ren)(ren)為(wei)(wei)無民事(shi)行為(wei)(wei)能(neng)力人(ren)(ren)或(huo)者限制民事(shi)行為(wei)(wei)能(neng)力人(ren)(ren)的(de),經全體(ti)合(he)伙(huo)人(ren)(ren)一致同意,可(ke)以依(yi)法成為(wei)(wei)有限合(he)伙(huo)人(ren)(ren),普(pu)通(tong)合(he)伙(huo)企(qi)業(ye)(ye)依(yi)法轉為(wei)(wei)有限合(he)伙(huo)企(qi)業(ye)(ye)。全體(ti)合(he)伙(huo)人(ren)(ren)未能(neng)一致同意的(de),合(he)伙(huo)企(qi)業(ye)(ye)應當將被繼(ji)承合(he)伙(huo)人(ren)(ren)的(de)財產份(fen)額(e)退(tui)還該繼(ji)承人(ren)(ren)。

②有限合伙企業: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10)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1)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12)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險金;
(13)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14)公民的(de)其他合法財產。

2.2不能作為遺產的范圍
(1)與合同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系的債權不能作為遺產
A.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
B.贈與合同中受贈人的權利。
(2)與特定人身相關系的債務不能作為遺產
A.出版、演出合同中作者、表演者完成創作和表演的義務;
B.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以自己的工作親自完成承攬標的的義務。
(3)死亡補助金或賠償金;
(4)喪葬費和撫恤金;
(5)被繼承人非法所得;
(6)困難生活補助;
(7)承包經營的財產(收益是遺產);
(8)遺體。

2.3確定遺產范圍時應注意的問題
(1)遺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分;
(2)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的區分;
(3)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和整個家庭所欠的共同債務的區分。
《繼(ji)承(cheng)(cheng)法》第二十(shi)六(liu)條夫(fu)妻在(zai)(zai)(zai)婚姻關系存(cun)續(xu)期間所(suo)(suo)得(de)的(de)(de)(de)共同所(suo)(suo)有的(de)(de)(de)財(cai)(cai)產(chan)(chan)(chan)(chan),除有約定的(de)(de)(de)以(yi)外,如果分(fen)(fen)割(ge)遺(yi)產(chan)(chan)(chan)(chan),應(ying)(ying)當(dang)(dang)先將共同所(suo)(suo)有的(de)(de)(de)財(cai)(cai)產(chan)(chan)(chan)(chan)的(de)(de)(de)一半分(fen)(fen)出為配偶所(suo)(suo)有,其余的(de)(de)(de)為被(bei)繼(ji)承(cheng)(cheng)人的(de)(de)(de)遺(yi)產(chan)(chan)(chan)(chan)。遺(yi)產(chan)(chan)(chan)(chan)在(zai)(zai)(zai)家庭共有財(cai)(cai)產(chan)(chan)(chan)(chan)之中的(de)(de)(de),遺(yi)產(chan)(chan)(chan)(chan)分(fen)(fen)割(ge)時,應(ying)(ying)當(dang)(dang)先分(fen)(fen)出他人的(de)(de)(de)財(cai)(cai)產(chan)(chan)(chan)(chan)。第三(san)十(shi)三(san)條繼(ji)承(cheng)(cheng)遺(yi)產(chan)(chan)(chan)(chan)應(ying)(ying)當(dang)(dang)清(qing)(qing)償被(bei)繼(ji)承(cheng)(cheng)人依法應(ying)(ying)當(dang)(dang)繳納(na)的(de)(de)(de)稅(shui)款(kuan)和(he)(he)債務,繳納(na)稅(shui)款(kuan)和(he)(he)清(qing)(qing)償債務以(yi)他的(de)(de)(de)遺(yi)產(chan)(chan)(chan)(chan)實(shi)際價(jia)值(zhi)(zhi)為限。超(chao)過遺(yi)產(chan)(chan)(chan)(chan)實(shi)際價(jia)值(zhi)(zhi)部分(fen)(fen),繼(ji)承(cheng)(cheng)人自愿償還的(de)(de)(de)不(bu)在(zai)(zai)(zai)此限。繼(ji)承(cheng)(cheng)人放棄(qi)繼(ji)承(cheng)(cheng)的(de)(de)(de),對被(bei)繼(ji)承(cheng)(cheng)人依法應(ying)(ying)當(dang)(dang)繳納(na)的(de)(de)(de)稅(shui)款(kuan)和(he)(he)債務可以(yi)不(bu)負償還責任。

3.繼承的形式
3.1法定繼承
3.1.1遺產繼承的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提示:
(1)登報聲明脫離關系,仍有法定繼承權;
(2)“二奶”沒有繼承權;
(3)復婚未登記,沒有繼承權;
(4)離婚判決未生效,配偶有繼承權;
(5)丈(zhang)死妻再(zai)嫁,可繼承(cheng)遺產。(遺囑附不可再(zai)嫁條件無效)

3.1.2法定繼承中遺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1)均等分割原則;
(2)適當照顧原則,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3)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繼承人協商原則,即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分割遺產的時間、方法和份額;
(5)充分(fen)發揮遺(yi)產(chan)(chan)(chan)效用原則,即(ji)遺(yi)產(chan)(chan)(chan)分(fen)割(ge)時應當有利于生產(chan)(chan)(chan)和生活需要(yao),不(bu)損害遺(yi)產(chan)(chan)(chan)的效用,不(bu)易分(fen)割(ge)的遺(yi)產(chan)(chan)(chan),可以折價補償或共有的方式處(chu)理(li)。

3.2遺囑繼承
3.2.1遺囑的形式及有效要件
必備要件:
①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65歲以上做精神鑒定);
②意思表示真實;
③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④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1)公證遺囑:
要件:遺囑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2)自書遺囑;
要件:內容和簽字均為自行書寫。
(3)代書遺囑;
要件: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
(4)口頭遺囑;
要件:
①存在危急情況;
②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
(5)錄音遺囑;
要件: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
注:遺囑人可以任意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贈撫養協議(yi)優于、先于遺囑(zhu)。

3.3.2常見遺囑無效的情形
(1)有效遺贈撫養協議導致的失效;
(2)未滿足有效要件導致的無效;
(3)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的失效;
(4)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導致的失效;
(5)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導致的失效;
(6)清償債務導致的失效;
(7)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導致的失效;
注:代位(wei)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

3.2.3遺囑可以附有義務,繼承人應當履行所附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注意事項:
①所附條件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例如:不得再婚;
②主動申請才可取消接受遺產的權利;
③不履行義務的條件苛刻且不好取證;
 ④其(qi)是(shi)否履行(xing)義務的時點為遺囑生(sheng)效前的行(xing)為。

3.4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繼(ji)承(cheng)人偽(wei)造、篡(cuan)改或(huo)銷毀(hui)遺囑情節嚴(yan)重的(de);

三、財富傳承法律事務
如欲實現財富傳承必須從四個方面著手:
生存保障財產保值財產收益財富傳承
生存發展傳承
這即是一種(zhong)成功理財(cai)的(de)方(fang)式(你(ni)不理財(cai),財(cai)不理你(ni))

1、生存保障(解決溫飽、基本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1.1面臨的問題:
①每個人都將會臨衰老、工作能力及創造財富的能力下降或喪失。
②財產具有不穩定性和不可預見性,其可能快速增長亦可能因某種原因而消耗殆盡。
任何(he)一種投資均(jun)具有風(feng)(feng)險(xian),而(er)這(zhe)些風(feng)(feng)險(xian)大部(bu)分(fen)是不可控的(de)(de)(de),為(wei)了追求財產的(de)(de)(de)快速(su)增(zeng)長,有時由不得不選擇高風(feng)(feng)險(xian)高回報的(de)(de)(de)投資。此(ci)種情況下,如何(he)在發展(zhan)的(de)(de)(de)同時抵御(yu)不可預見(jian)的(de)(de)(de)風(feng)(feng)險(xian),保障其(qi)自身(shen)及家庭成員的(de)(de)(de)生(sheng)存(cun)至關重要,這(zhe)也是實現(xian)財富傳承的(de)(de)(de)基礎。

1.2解決生存保障的理財方式:
①銀行儲蓄
優:最安全的理財方式;銀行基本不會倒閉,本金和利息不會受損;隨用隨取、存取靈活、收益固定。
缺:收益率低(收益率=利息),高通脹時代銀行利息低于CPI,變相貶值。
②黃金投資
優:最保守的理財方式;金融危機,抵御通貨膨脹;變現快捷。
缺:實貨黃金有被盜風險,回購成本高,受國際市場影響較大,波動較大,如國際金價出現向下拐點,實物金條價格也將隨之下調,投資者一般只能選擇長期持有,不但投資收益受損,而且還要付出巨大的時間成本。
③購買債券
優:偏保守的理財方式;利息高于活期存款;市場交易可變現;免利息稅。
缺:國債的年限通常較長,利率較低;企業倒閉將導致企業債兌付有問題。
④保險理財
優:*保障性的理財方式(居安思危);長期有收益,更具有強制儲蓄的意義,能幫助您專款專用,理財的同時,發生意外可獲得賠償;免所得稅,具有一定的抵御通貨膨脹作用。
缺:若中途(tu)退保,損(sun)失較重。

1.3相關法律問題:
避債:
銀行儲蓄、黃金投資、購買債券均無法避債,法院可輕易查詢到,并被強制執行。
保(bao)險(xian)(xian)(xian)具有一定的避險(xian)(xian)(xian)效能:我們以分(fen)紅(hong)型人(ren)(ren)(ren)壽保(bao)險(xian)(xian)(xian)為(wei)例,分(fen)紅(hong)型人(ren)(ren)(ren)壽保(bao)險(xian)(xian)(xian)具有保(bao)障(zhang)與投(tou)資分(fen)紅(hong)為(wei)一體的多功(gong)能險(xian)(xian)(xian)種(zhong)。如果保(bao)險(xian)(xian)(xian)事故(gu)(gu)尚未(wei)發生,則(ze)保(bao)險(xian)(xian)(xian)合(he)(he)同財(cai)(cai)產(chan)權益(yi)(yi)的內容是投(tou)保(bao)人(ren)(ren)(ren)所具有的現金價值請(qing)求權,屬投(tou)保(bao)人(ren)(ren)(ren)財(cai)(cai)產(chan),屬于強制執(zhi)行(xing)的對象。如果保(bao)險(xian)(xian)(xian)事故(gu)(gu)已經發生,受益(yi)(yi)人(ren)(ren)(ren)非(fei)投(tou)保(bao)人(ren)(ren)(ren),則(ze)人(ren)(ren)(ren)壽保(bao)險(xian)(xian)(xian)合(he)(he)同財(cai)(cai)產(chan)權益(yi)(yi)的內容是受益(yi)(yi)人(ren)(ren)(ren)的保(bao)險(xian)(xian)(xian)金請(qing)求權,屬受益(yi)(yi)人(ren)(ren)(ren)財(cai)(cai)產(chan)范(fan)圍(wei),不被強制執(zhi)行(xing)償還(huan)投(tou)保(bao)人(ren)(ren)(ren)的債務。

2、財產保值(抵御通貨膨脹,跑平CPI)
2.1面臨的問題:
①現在整個國際社會都處在高通貨膨脹率的環境下;
②貨幣(bi)不斷(duan)貶(bian)值;

2.2解決財產保值的理財方式:第三方投資
①外匯投資
優:全球市場的理財方式;投入小利相對較高;24小時交易;。
缺:投資項目少,內容有限,管制比較嚴,提前提取無法保障本金全部返還,且現在國際貨幣市場不穩定。
②購買房產
優:具有投資、使用雙重作用,
缺:變現慢,中國市場已進入下行通(tong)道。

2.3相關法律問題:
①夫妻財產共同制:夫妻對全部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不分份額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②家事代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獨自決定,無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例如:購買柴米油鹽醬醋茶,為自己及子女購買保險等.這即為家事代理權。
③一方擅自處理共同財產無效: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除構成表見代理或第三人善意取得外,如果夫或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認定無效。另一方基于所有權可以請求第三人返還財產。
舉(ju)例:一方(fang)擅自將財(cai)產贈(zeng)與情(qing)人,另一方(fang)可追回(hui)。

3.財產收益(跑贏CPI)
3.1面臨的問題:
①家庭其他的成員的理財意識及能力;
②家庭其(qi)他的成員(yuan)對家族(zu)企業的管理能力;

3.2解決財產收益的理財方式:
①自辦實業
優:最直接的理財方式;投資實業,創造價值,悉心經營。
缺:盲目投資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未來收益和增值的不確定性。
②買賣股票
優:投資收益較高;購買力風險低;可轉讓;交易靈活方便。
缺:偏激進的理財方式;高風險,隨市場波動,股票有除權和退市風險。
②期貨權證
優:金融衍生品投資,以小博大,投入少回報高;。
缺:高風險的理財方式;強行平倉,隨時有出局風險。
④私募投資
優:投資靈活;按收益收取傭金,動力強,收益高。
缺:超高(gao)風險的理(li)財方式;投資(zi)門檻較(jiao)高(gao);流動性(xing)較(jiao)差;依賴管理(li)者才能。

3.3相關法律問題:
分清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
3.3.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具體包括:
(1)工資、獎金,以及以工資、獎金購置的各類動產、不動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無論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無收入,均不影響他們對財產的共有權。
(2)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無論從事承包、租賃、股份、個體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其生產、經營活動所得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收益。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響應財產性利益,無論權利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因繼承或贈與所取得的財產。無論繼承人、受贈人是一方或雙方均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屬于該繼承人或受贈人個人所有。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孳息)。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huo)者(zhe)應(ying)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jin)、養老保險金(jin)、破產安置補償費(fei)。

3.3.2夫妻個人財產包括:
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特有財產。
具體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勞動報酬、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注:
①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因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②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并于婚前支付了購房款,婚后才取得房屋產權證,仍屬于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衣服、鞋帽、包、化妝品等基本不具有二次銷售價值的小額生活用品。
注:
①個人佩戴的貴重首飾、名貴手表,個人用筆記本電腦等具有二次銷售價值的大額財產不屬于生活用品。
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出資歸己子)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出資按份額)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xia)列(lie)情形之一的,為(wei)夫妻一方(fang)的財產:(三(san))遺囑或贈與合同中(zhong)確定只(zhi)歸夫或妻一方(fang)的財產;)

4.財富傳承
4.1面臨的問題
(1)如何防止因繼承而反目成仇,確保家族永保和諧;
(2)如何使家族成員更好的享受財富利益和遺產利益;
(3)如何確保所創造的財產能在自己死后按自己的意愿運用;
(4)如何確保遺產繼承人不會因缺乏管理能力或任意揮霍而使遺產流失殆盡;
(5)如何保證在突然身故或喪失民事能力的情況下家族財產仍能得到有效管理;
(6)如何面(mian)對贈與稅和將要征收的遺產稅。

4.2達到財富傳承的理財方式
家族基金:新興法律服務,最受成功人士青睞的理財方式
優:最專業的理財方式;專業托管風險較小;具備保值及增值的機能,能夠為家族財富傳承與發展提供動力源泉;避債、節稅。
缺:設(she)計難度較大,需(xu)專業(ye)人士提(ti)供全程(cheng)服務,并需(xu)支付相關費用。

4.2.1家族基金概述:
家族基金是由家族成員用其資產設立的基金,其目的是為了追求穩定的長期發展與業績,為有效保存、延續家族財富提供長久的發展動力,使其得以永續及傳承,并依此保障其后世子孫的生存與發展,避免“富不過三代”的命運。家族基金是個人生命的有限性和家族財富的永續性這對矛盾的有效解決機制。
家族基(ji)金的運(yun)作方(fang)式(shi)通常由家族信托(tuo)基(ji)金及遺(yi)囑信托(tuo)的形式(shi)來實現。

4.2.2家族基金的優勢
(1)能有效管理家族財產,做到安全保值;
(2)具有保密性和安全性;
“委托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以及自身的特殊情況制定信托協議的條款,特別是有關處理分配財產方法的條款。同時,家族信托基金保密性極高,受托人以其本人的名義負責信托的全部業務,使第三人無法知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即使委托人發生意外,或因涉嫌犯罪導致財產被政府凍結,信托基金的資料仍受到保護,由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從事業務,委托人可以有效規避資料外泄的風險。”
(3)提升家族財產的價值,進行有效投資;
(4)家族基金的生效時間相對靈活,不僅限于委托人過世之后;
遺囑一定是在被繼承人死后才能生效,而家族基金在被繼承人生前就可進行。可指定生前收益人為自己,死后受益人為家族成員。
(5)家族基金設立依據多樣化,比如可以通過合同,不僅限于遺囑。
(6)規范性。
“通常情況下,解散信托基金需要全體受益人的同意,缺一不可,但如果委托人指定不能解散該基金會,則即使具備受益人的同意也不得解散。受托人按照契約約定行事,不受家族成員擺布。”
(7)可取代遺囑,具有合法節稅的功能。
“家族信托基金可以為你合理節稅(遺產稅)。在國外,子女通過繼承制度來繼承父母遺產時須繳納遺產稅,接受贈與時也要繳納贈與稅。一般而言,遺產稅與贈與稅的稅負是相當高的,大多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其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0%~50%以上,而且還都是用現金支付。如果是把遺產留給妻子,其妻死后遺留給孩子,其子死后遺留給孫子,這期間須繳納3次遺產稅。即使再多的財產也經不起如此折騰。假如是設立了家族基金,那么自配偶至孫輩(妻和子繼承收益,其孫繼承本金),從理論上來說僅須繳納一次遺產繼承稅,整體稅賦就得以大大降低。中國很快也將征收遺產稅。
(8)能夠有效避免家族爭產,妥善照顧遺族或其他特定人。
近些年來,隨著個人財產的急劇增加以及民眾在遺產均等繼承方面的意識的增強,因遺產分配而引發的紛爭層出不窮,或者訴諸法律,或者親友反目成仇。這些既不利于家族的和睦,也不利于財富的傳承。設立家族基金的人生前基于各方面的考慮,按照自己的意愿,設立家族基金,為照顧特定人而做出財產規劃,由受托人負責實施。這樣,既可有立遺囑防紛爭的優點,又因采用信托的規劃方式而使遺產受益人生活得更有保障。
與其事后防弊,還不如事前規劃。
(9)因專業人才的參與管理或處分,遺產可以實現保值、增值效益。
“近年來在遺產繼承方面人們常常遇到這樣的問題就是,人們在獲得遺產的同時卻發現自己缺乏管理遺產的理財能力,或是其他方面的專業知識,這會給遺產繼承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設立家族基金可以有效避免此類情況下的尷尬,在遵照委托人處分意愿的同時,保證家族財產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10)可以設定受益人獲得收益的條件和方式,有生之年能把幾代子孫的未來安排妥當。
生活保障方面:定期發放生活費(各家族成員可不同,以男女、長幼來劃分);購買保險(在國外購買保險是必不可少的)。
發展方面:教育經費(考入好大學可獎勵),事業發展金。
管理及教育方面:家族基金文本中,可以約束受益人的行為,當受益人違反特定條件時,可剝奪他的財產權益。而遺囑繼承只可設定繼承前的條件,一旦遺產被繼承后,財產所有權便無法改變了。
4.2.4相關法律問題
設立家族基金應(ying)首根據其目的(de)設計(ji)合(he)法(fa)(fa)且可行的(de)方(fang)案或產品。合(he)法(fa)(fa)性審(shen)查是(shi)基礎,亦(yi)是(shi)必須。這其中涉及(ji)的(de)法(fa)(fa)律(lv)問題較多、涵蓋面較廣,主要涉及(ji)《婚姻法(fa)(fa)》、《繼承(cheng)法(fa)(fa)》、《稅(shui)法(fa)(fa)》、《公司法(fa)(fa)》、《合(he)伙企業法(fa)(fa)》、《信托法(fa)(fa)》、《房地產法(fa)(fa)》等。

4.2.4設立家族基金的方式
(1)尋求律師幫助,由律師設計并制定家族基金框架、起草相關法律文件,此后或由律師事務所自行受托成為家族基金的管理人或尋求專業第三方受托。在遺囑信托中,由律師代為執行遺囑。
(2)尋求金融機構(多指銀行)幫助,由金融機構委托律師或自行委托律師與金融機構一同設計、制定家族基金框架、起草相關法律文件,此后或自行受托或尋求第三方受托。
由于時間問題今天在這里就不一一細解了。如果大家感興趣,今后可以就《家族基金》進行專項講解。
4.2.3提示:沒有法律(lv)(lv)風(feng)險(xian)意識,就是*的法律(lv)(lv)風(feng)險(xian)

四、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
自營(ying)、儲蓄、保險(xian)、投(tou)資、家族(zu)基(ji)金一個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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