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日程安排SCHEDULE
課(ke)程大綱Syllabus
安全生產法解讀培訓
一、課程背景:
習(xi)總書(shu)記自(zi)2013年上(shang)任(ren)以來,以黨*牽頭(tou)對安(an)(an)全(quan)(quan)生(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領域實施(shi)了重(zhong)(zhong)(zhong)大(da)(da)改革。至(zhi)今,已(yi)經兩次(ci)修訂安(an)(an)全(quan)(quan)生(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法,體(ti)現(xian)了“多(duo)方參與、人(ren)(ren)人(ren)(ren)有責(ze)(ze)”是安(an)(an)全(quan)(quan)科(ke)(ke)學(xue)管(guan)(guan)(guan)(guan)理的(de)(de)基本(ben)定理,企(qi)業是安(an)(an)全(quan)(quan)生(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責(ze)(ze)任(ren)體(ti)系中主(zhu)(zhu)體(ti)、核心和(he)(he)重(zhong)(zhong)(zhong)點,完(wan)善履(lv)責(ze)(ze)與追責(ze)(ze)互促的(de)(de)安(an)(an)全(quan)(quan)責(ze)(ze)任(ren)“雙(shuang)重(zhong)(zhong)(zhong)”動(dong)力機制。遵循堅持(chi)中國*的(de)(de)領導;以人(ren)(ren)為(wei)(wei)本(ben)的(de)(de)重(zhong)(zhong)(zhong)要(yao)準則;人(ren)(ren)民至(zhi)上(shang)、生(sheng)(sheng)命至(zhi)上(shang)的(de)(de)根本(ben)觀念(nian):保護人(ren)(ren)民生(sheng)(sheng)命安(an)(an)全(quan)(quan)的(de)(de)首要(yao)使命;將安(an)(an)全(quan)(quan)發(fa)展作(zuo)為(wei)(wei)核心理念(nian);堅持(chi)安(an)(an)全(quan)(quan)第一、預防為(wei)(wei)主(zhu)(zhu)、綜合治理的(de)(de);從源頭(tou)上(shang)防范化解重(zhong)(zhong)(zhong)大(da)(da)安(an)(an)全(quan)(quan)風險(xian)的(de)(de)關(guan)鍵(jian)策略(lve):管(guan)(guan)(guan)(guan)行業必須管(guan)(guan)(guan)(guan)安(an)(an)全(quan)(quan)、管(guan)(guan)(guan)(guan)業務(wu)必須管(guan)(guan)(guan)(guan)安(an)(an)全(quan)(quan)、管(guan)(guan)(guan)(guan)生(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經營必須管(guan)(guan)(guan)(guan)安(an)(an)全(quan)(quan)的(de)(de)基本(ben)體(ti)制:以強化和(he)(he)落實生(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經營單(dan)位的(de)(de)主(zhu)(zhu)體(ti)責(ze)(ze)任(ren)與政府監(jian)管(guan)(guan)(guan)(guan)責(ze)(ze)任(ren)為(wei)(wei)主(zhu)(zhu)要(yao)措施(shi);建立生(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經營單(dan)位負責(ze)(ze)、職工參與、政府監(jian)管(guan)(guan)(guan)(guan)、行業自(zi)律和(he)(he)社會(hui)監(jian)督的(de)(de)五方科(ke)(ke)學(xue)機制。
二、課程收益:
1.掌握法律法規基本框架體系
2.了解安全生產法產生的背景及原因
3.安全生產法的誕生及修訂履歷
4.現行2014版與2021版的修訂前后對比解讀
5.搞清楚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法賦予的法定安全生產職責以及所要負擔的責任
6.搞清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法賦予的法定安全生產職責以及所要負擔的責任
7.學會履職避責的方法與技巧,實現崗位職責合法化,持續有效提升法治能力
8.規避刑法(fa)安全生產類(lei)相關罪責
三、受眾(zhong)對象:企業主要(yao)負責人、分管(guan)負責人、安全生產管(guan)理人員
四、課程大綱
破冰游戲、分組
第一講:典型的違反安全生產法判刑案例分析
采用近兩年國內典型的違反安全生產法被追責、判刑的實際案例。以判責為結果,分析原因,引導學員清楚安全生產法的“威嚴和強制力”以及違反安全生法的后果。進而告知學員法律是不可違反的,因為安全生產法是法律,法律是帶有國家強制力的“武器”,任何人不得違反,否則就會被追責和承擔后果。從內心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在日常的民事行為活動中遵章守紀,尊法、守法,并通過自身意識的轉變,向身邊的親人、朋友傳播安全生產法,讓更多人的人都認識安全生產法、遵守安全生產法,做合格的守法公民和百姓。
互動環節:本節課知識點(dian)總結、PK
第二講:國家政策中安全生產條款解讀
*新時代依法治國思想及安全生產重要論述
①十九大確立的*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八個”思想內涵對安全生產法的影響
②依法治國對安全生產法的促進作用
③十句硬話、六個要點
解讀安全生產重要文件
①解讀《中共* *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②解讀《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
③解讀《關于加強全社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的”五進”要求。
互動(dong)環節:本節課知識點(dian)總結、PK
第三講: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
法的概念及作用、效力
安全生產法立法及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
互(hu)動(dong)環節(jie):本節(jie)課知識點總結、PK
第四講: 詳細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法產生的歷史背景
安全生產法修訂條款解讀
2002版、2014版、2021版修訂前后解讀
修訂前后的條款內容意味著什么?
安全生產法、刑法、事故調查條例等之間的關系
互動環節:本節課知識點總結、PK
企業的安全生產保障
(1)企業生產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以及處罰責任條款解讀
(2)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以及處罰責任條款解讀
(3)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
(4)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規定
(5)安管機構及安管人員的職責要求以及違法責任追究
(6)負責人、安管人員考核規定
(7)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規定
(8)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規定
(9)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和范圍
(10)“四新“安全教育和培訓
實習學生、派遣勞動者安全教育和培訓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建設項目安全評價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審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竣工驗收的規定
警示標志的規定
特種設備的規定
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淘汰的規定
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
重大危險源管理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
生產設施、場所安全距離和緊急疏散的規定
吊裝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
項目發包、出租安全管理
發生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工傷保險的規定
安責險的規定
互動環節:本節課知識點總結、PK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人身保障權利
得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對本企業安全生產批評、檢舉、控告權利
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緊急撤離權利
尊章守規、服從管理義務
正確配電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接收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的義務
互動環節:本節課知識點總結、PK
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企業需要清楚的“政府安監執法部門”的要點
安監部門執法人員進入企業有哪些職權?
安監部門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企業門衛室可以阻止執法人員進入企業嗎?
互動環節:本節課知識點總結、PK
第三方安全是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地方政府應急救援工作的職責
對企業應急預案的規定
高危行業應急救援組織及裝備、器材的規定
企業發生事故后的報告和處置規定
政府及安監部門對發生事故后的報告和處置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規定
互動環節:本節課知識點總結、PK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形式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主題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清單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清單
安全專業機構違法行為清單
政府安監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清單
民事賠償強制執行
互動環節:本節課知識點(dian)總結(jie)、PK
第五講:安全生產法相關法律--刑法安全生產十六宗罪解讀
1.罪名一:危險作業罪(新增加)。
《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解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過去我們常見的“關閉”、“破壞”、“篡改”、“隱瞞”、“銷毀”以及“拒不執行”、“擅自”活動等違法行為,將不再只是行政處罰,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互動環節:本節課知識點總結、PK
2.罪名二: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條第1款規定: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讀】“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布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
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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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罪名三: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新修改)。
《刑法》修正案第134條第2款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讀】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后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雇、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
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違法行為,也就是說不用“拒不整改”,有證據證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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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罪名四: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條第1款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讀】“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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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罪名五: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條第2款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義】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本罪要求在舉辦大型的群體性活動中,違反在公共場所的群體性活動中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沒有履行相關的注意、管理等義務,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6.罪名六:危險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讀】構成本罪要求能夠引起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物品。如果行為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本罪。
7.罪名七: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解讀】指過失損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處罰犯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氣設備:是指生產、儲存、輸送諸如煤氣、液化氣、石油、天燃氣等燃氣的各種機器或設施,包括制造系統的燃器發生裝置,如輸送管道以及貯存設備如儲氣罐等。其他易燃易爆設備,是指除電力、燃氣設備以外的其他用于生產、貯存和輸送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如石油輸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8.罪名八:不報或者謊報事故罪。
《刑法》第139條第2款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義】“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主要指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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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罪名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釋義】《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第十三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 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10.罪名十: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義】《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第十五條 [消防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互動環節:本節課知識點總結、PK
11.罪名十一: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罪名十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罪名十三: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4.罪名十四: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處罰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5.罪名十五: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第二百二十九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6.罪名十六:環境污染罪。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you)前(qian)款(kuan)行為,同(tong)時構成其(qi)他犯(fan)罪的,依照(zhao)處(chu)罰較(jiao)重的規定定罪處(chu)罰。
安全生產法解讀培訓
轉載://citymember.cn/gkk_detail/272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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