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日程安排(pai)SCHEDULE
課程大(da)綱(gang)Syllabus
職務犯罪法律(lv)風險課程
課程背景
隨著國內和國際市場環境和法律環境的變化,法律風險也會發生變化。加強法律風險防范已成為當前國有企業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項工作。國有企業要善于識別風險、規避風險、控制和化解風險。加強風險管理,是現代企業管理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法律風險防范在加強國有企業風險管理中又具有重要的地位。
國有企業法律風險涉及企業各個方面,特別是刑事犯罪風險,值得每一個國有企業和其員工的重視,其預防與控制也就因事而異、因企業而異。但通過學習提高法律意識與企業法務管理力度而得以加強預防。
法律風險防范涉及到企業經營管理、戰略發展的各個方面。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企業自身難以掌控,往往帶來相當嚴重的后果,有時甚至是顛覆性的災難。所以說,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加強企業風險管理最基本的要求。
課程收益
認識國有企業職務犯罪法律風險;
職務犯罪法律風險的防范與建議;
互動提問,如何規避風險;
完善國企(qi)員工的管(guan)理制度,預防風險發生;
課程對象:國有企業員工
課程大綱
一、貪污賄賂犯罪
(一)貪污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二)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三)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權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四)單位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五)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受賄罪的規定執行。
(六)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八)對單位行賄罪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九)介紹賄賂罪
介紹賄賂罪是指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系、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情節嚴重的行為。
(十)單位行賄罪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十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潦是合法的行為。
(十二)隱瞞境外存款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子立案。
(十三)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四)私分罰沒財物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
(十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受賄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十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十七)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對外國公(gong)職(zhi)人員(yuan)、國際(ji)公(gong)共組(zu)織官員(yuan)行(xing)賄罪,是指為謀(mou)取不正當商(shang)業(ye)利益,給(gei)予外國公(gong)職(zhi)人員(yuan)或者國際(ji)公(gong)共組(zu)織官員(yuan)以(yi)財(cai)物的行(xing)為。
二、濫用職權犯罪
(一) 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地政府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
(四) 食品監管瀆職罪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六) 報復陷害罪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
(七)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八)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九)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十) 辦理偷越國 (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十一) 放行偷越國 (邊)境人員罪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十二) 挪用特定款物罪
立案標準與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相同。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十三)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是指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等嚴重后果的情況,應當立案追究。
(十四)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即多次或多人侵犯、手段惡劣、引起民族糾紛、民族矛盾的,造成騷亂、示威游行或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產生惡劣的政治影響的,應立案追究。
(十五) 打擊報復會計、 統計人員罪
打擊報(bao)復會(hui)計(ji)、統計(ji)人員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dan)位、機關(guan)、團體(ti)的領導人員,對依法(fa)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hui)計(ji)法(fa)、統計(ji)法(fa)行為的會(hui)計(ji)、統計(ji)人員實行打擊報(bao)復,情節惡劣(lie)的行為。
三、玩忽職守犯罪
(一) 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五) 環境監管失職罪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七) 商檢失職罪
商檢失職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八)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十)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行為。
(十一)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過失(shi)(shi)(shi)泄露國家(jia)秘(mi)(mi)密(mi)(mi)罪是指國家(jia)機(ji)關(guan)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jia)秘(mi)(mi)密(mi)(mi)法,過失(shi)(shi)(shi)泄露國家(jia)秘(mi)(mi)密(mi)(mi),或者遺失(shi)(shi)(shi)秘(mi)(mi)密(mi)(mi)文件,致使(shi)國家(jia)秘(mi)(mi)密(mi)(mi)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四、徇私舞弊犯罪
(一)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四)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謀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
(五)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六) 枉法仲裁罪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行為。
(七)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八) 商檢徇私舞弊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
(九)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十) 放縱走私罪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十一)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十二)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十三)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十四)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是指海關、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十五)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徇私(si)舞弊(bi)不征(zheng)、少征(zheng)稅(shui)款罪(zui)是指稅(shui)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si)舞弊(bi),不征(zheng)、少征(zheng)應征(zheng)稅(shui)款,致使(shi)國(guo)家稅(shui)收(shou)遭受(shou)重大損失的行為。
五、重大責任事故犯罪
(一) 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2.其他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
(三) 消防責任事故罪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3.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四)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五)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六)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傷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a.決定不報與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及謊報事故情況的;b.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c.偽造及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以及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與藏匿受傷人員的;d.毀滅和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與記錄及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七)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八) 重大飛行事故罪
重大飛行事故,根據民航飛行事故劃分標準,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飛機失蹤,該機機上人員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飛機迫降到無法運出的地方。所謂嚴重后果,一般是指飛機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設施受到嚴重損壞,航空器上人員遭受重傷,公私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等。
(九)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十) 危險物品肇事罪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設單(dan)位(wei)、設計單(dan)位(wei)、施工(gong)(gong)單(dan)位(wei)、工(gong)(gong)程監(jian)理單(dan)位(wei)違(wei)反國家(jia)規(gui)定,降低(di)工(gong)(gong)程質量標準,涉嫌(xia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li)案(an)追訴:1.造(zao)成死亡一人(ren)以(yi)(yi)上,或(huo)者重(zhong)傷三人(ren)以(yi)(yi)上;2.造(zao)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yi)(yi)上的;3.其(qi)他造(zao)成嚴重(zhong)后果的情形。
六、公職人員其他犯罪
(一) 破壞選舉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編造選舉結果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為。
(二)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
(三)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行為。
(五)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行為。
(六)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行為。
(七) 違法運用資金罪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八) 違法發放貸款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行為。
(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行為。
(十)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行為。
(十一)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的行為。
(十二)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十三)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是指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
(十四) 職務侵占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十五) 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
(十六)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
(十七)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十八)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十九)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是指征(zheng)兵(bing)工(gong)作(zuo)人(ren)員在征(zheng)兵(bing)工(gong)作(zuo)中徇私舞弊,將不符合條件的應(ying)征(zheng)公(gong)民(min)接送(song)進部隊,情(qing)節嚴重的行為(wei)。
職務犯罪(zui)法律風險(xian)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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