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cheng)描述(shu)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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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Syllabus
建設工程法規培訓
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政策速讀(簡讀)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建市[2017]98號
住建部2017年4月26日印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建市[2017]98號文,明確了今后五年建筑業發展的六大主要目標、八大方向、九大任務!
“十三五”期間,建筑業產業結構將進行重大調整!未來幾年,資質怎么改?招投標怎么改?承發包方式怎么改?工程造價怎么改?建筑業體制怎么改?重點發展哪個區塊?重點扶持哪些企業?建筑業未來該如何發展及改革?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簡稱“2017版合同文本”)。與2013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簡稱“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針對“缺陷責任“與”質量保證金”兩項內容進行了修改。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內容對照與解讀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
1、充分認識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意義
2、以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促進投資決策科學化
3、以全過程咨詢推動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
4、鼓勵多種形式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市場化發展
5、優化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市場環境
6、強化保障措施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
近日,住建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風險由建設單位承擔。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
2019年12月(yue)3日,國家發改(gai)委(wei)發布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biao)投標(biao)法(修訂草案(an)公開征求意(yi)見稿)》。該(gai)草案(an)共8章,94條(tiao)(tiao)(tiao)(tiao),對現行《招標(biao)投標(biao)法》修改(gai)58條(tiao)(tiao)(tiao)(tiao),增加(jia)28條(tiao)(tiao)(tiao)(tiao),刪除2條(tiao)(tiao)(tiao)(tiao),維持8條(tiao)(tiao)(tiao)(tiao)不變。
第二部分: 重點解讀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
為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1、關于違法發包
2、關于轉包
3、關于掛靠
4、關于違法分包
5、對于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追溯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2019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釋》(二)的正式頒布,根本性地改變了工程結算的依據!并根據《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本解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可見,《解釋》(二)的對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結合近年來建筑市場的新變化、司法實踐的新問題、管理政策的新突破,此次《解釋》(二)就建設工程招投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工期與工程質量、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鑒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和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等問題作了規定,將為審判實踐提供強有力的指導。
(一)《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出臺的背景、制定過程及亮點解讀
(二)《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條文解讀及重點五大問題深入解析
重點問題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及相關問題
1、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未簽訂書面合同的責任
2、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認定
3、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認定
4、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變更的例外情形
5、違法建筑施工合同的處理
6、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
重點問題二:施工合同履行相關問題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2、工期順延的認定
3、質量保證金相關問題
4、備案合同與招投標文件不一致時工程價款的結算
5、自主招標相關問題
6、合作開發房地產各方對于工程價款債務責任承擔
7、多份無效合同的結算
重點問題三:建設工程造價鑒定
1、訴訟前就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合意的效力
2、訴訟前共同委托造價咨詢的效力
3、二審程序中的鑒定
4、法院委托鑒定中司法權的行使
5、鑒定意見的審核認定原則
重點問題四:實際施工人的相關問題
1、實際施工人的權利救濟途徑
2、借用情形下實際施工人的權利救濟
重點問題五: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
1、合同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2、優先受償的債權范圍
3、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條件
4、優先受償權的保護期間
5、優先受償權的預先放棄效力
6、優先受償權與其他權利的順位
(三)《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背景下施工合同簽約階段的法律風險防范
1、合同主體履約能力審查
2、合同價款支付審查
3、清單漏項風險轉移條款審查
4、工期質量條款審查
5、結算條款審查
6、索賠條款審查
7、獨立保函審查
8、EPC模式業主前期基礎資料風險條款
(四)《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背景下施工合同履約階段的法律風險防范
1、簽證索賠管理
2、 證據意識培養和證據能力管理
三、《政府投資條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體現哪些深層次利好?
2019年5月5日,*公布《政府投資條例》。這一在政府投資領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行政法規,在原*法制辦公室于2010年公布《政府投資條例(征求意見稿)》之后,歷經九年時間最終塵埃落定,并將在2019年7月1日開始實行。條例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將對社會投資人產生哪些沖擊和挑戰、社會投資人應該如何應對并化危為機?
1、《政府投資條例》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方面具有以下六大亮點:
(1)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初步設計完成后進行發包
(2)項目單位應確保前期工作深度和前期文件真實性
(3)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墊資施工
(4)合理確定項目概算調整程序
(5)要求政府嚴格執行建設工期
竣工財務決算推動價款結算
2、《政府投資條例》主要內容
明確界定政府投資的定義和范圍
規范政府投資的決策程序并建立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制度
嚴格項目實施和事中事后監管
3、條例出臺后,社會投資人的機遇、挑戰與應對
謹慎對待BT、EPC+F等不規范的政府投資模式
加強對工程概算的管理
應對可能的工程停建風險,并規范工期管理
優選PPP項目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
EPC工程總承包逐步成為發達國家工程建設管理主流模式之一。我國EPC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在化工、石化等領域已取得不俗的成績。然而,EPC模式在房屋建筑領域卻較少應用。建筑行業或將面臨一場變革,工程總承包(EPC)迎重大利好!
1、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
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2、施工、設計資質可互認:
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具有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設計、施工業績申報。
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
3、工程總承包單位:
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4、招投標:
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對于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5、項目發包、分包:
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
6、關于合同:
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
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7、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工程總承包項目(mu)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第三部分 實踐案例講解
一、業主拖欠工程款常見理由及其法律對策
二、掛靠及工程價款支付司法實踐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
2、建設工程價款的確定和支付
3、建設工程工期和質量責任的認定
4、工程造價鑒定
5、民事責任的承擔
三、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風險識別與分析
1、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風險
2、工程合同治理中的風險防范與措施
3、加強企業合同管理的措施與方法
四、《司法解釋(二)》下(xia)施(shi)工企業造價合(he)同全過(guo)程協同管理(li)面(mian)臨(lin)挑戰與對策(ce)
建設工程法規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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