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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培訓講師
合同法基本知識講座
 
講師:朱(zhu)文(wen)雷(lei) 瀏(liu)覽次數(shu):2650

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合同法基本知識

· 法務人員· 總經理· 高層管理者· 中層領導

培訓講師:朱(zhu)文(wen)雷    課程價格:¥元/人    培訓天數:2天   

日程安排SCHEDULE



課程大綱Syllabus

合同法基本知識
 
課程大綱
第一章  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1、國土資源局與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鞋匠老王與兒子有關贍養的身份關系協議
 
第二章  合同的主體、形式、內容
一、合同主體
1、初中生唐某某(12歲)與鄭某買賣名貴字畫合同
2、副食品商店超出經營范圍改賣建材案
二、合同形式
1、口頭協議
2、書面合同
三、合同內容
1、王誠與建設銀行簽訂《購房專項貸款借款合同》的格式條款解釋理解爭議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
1、被告某溫泉大酒店向原告丙電視機廠發函購買彩電一案(函件認定為要約邀請)
二、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
1、要約何時生效:到達主義。
例1: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出一商業要約普通信函,要以優惠價購買乙的某種商品。3月5日到達乙處。問:該要約何時生效?3月5日
2、要約的撤回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例2:設例一中甲3月1日發出要約后,逢3月2日市場行情突變,于是3月3日發出撤回原要約的信函,以特快專遞寄出,3月4日到達乙處。問3月5日到達乙處的要約是否有效?無效。
3、要約的撤銷的意思表示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后,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例3:設例1中,乙收到要約時準備于3月8日下午發出承諾。3月5日,甲發現市場行情突變,于是當日發出撤銷要約的通知,以特快專遞郵出,于3月8日一早到達乙處。問: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發出承諾。不可以。
三、承諾
1、承諾的遲到 
【例1】南京甲于3月1日發一要約信函給廣州乙,載明乙務必于3月10日前承諾,該要約3月5日到達乙處。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諾,以特快專遞郵出,3月12日到達甲處。甲未置可否。問: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不成立
【例2】設例1中甲收到承諾函后,當日回電稱接受該承諾函。問:甲、乙合同是否成立?成立
2、承諾的遲延 
【例3】設例1中乙于3月8日作出承諾,并當日以特快專遞郵出。依特快專遞慣例,3月9日即到。但于3月15日,甲才收到該郵件。經查,由于特快專遞公司一職員疏忽,忘投此信,故耽誤了幾日;甲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復。問:甲、乙之合同成立否?成立
【例4】設例3中甲收到郵件后,于次日通過電話告訴乙,不接受該承諾。問:甲、乙之合同能否成立?不成立
【例5】設例3中乙的特快專遞確實于3月9日到達甲之信箱,逢甲外出辦公,于3月15日方看到該函。問: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何時成立?于3月9日成立。因為到達不以要約人看到為要件。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一、生效時間
1、甲與乙于今年6月1日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若明年甲出國定的話,乙可以搬進來住。問現這一合同的性質如何認定?答:已成立,但未生效。(附條件的合同)
2、設例1中,合同約定,在甲父去世后第二天乙可以搬進來居住。問:這一合同的性質如何?答:已成立,但未生效。(附期限的合同)
二、無效合同
1、孫老板脅迫村民,租賃村委會廠房印制盜版書籍刊物。(以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甲把房子賣給乙,二個月后準備過戶時,房屋漲價了,甲想反悔,就找朋友丙商量,丙就出了個主意,以丙的名義和甲簽訂了一個新的買賣合同,并辦理了過戶。(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為逃避房產稅,某房地產公司與客戶共同約定如此做法:買賣120萬元的房屋,但房屋銷售合同只簽80萬,另外40萬寫個借條。(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甲乙簽訂合同,將甲的位于小區內的房子租給乙開舞廳,到了晚上霓虹燈和音樂聲擾民。(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洪某訴某房地產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案(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6、張某免費搭車發生事故,要求司機陳師傅損害賠償。(造成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1、春節期間車少人多,乘人之危提高車費。(欺詐、脅迫損害他人利益)
2、誤將1880元得沙發認為是880元(重大誤解)
3、以9900元高價購得當時市值4000元的組裝機(顯失公平)
四、效力待定
1、蘇某委托肖某照看房屋及家中物品,肖某未經蘇某同意,將家中貴重音響以低價轉賣夏某,后夏某將音響轉送女友。蘇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肖某與夏某買賣行為無效,責令夏某女友返還。(無權處分合同)
2、老李為某茶葉公司采購員,超越代理權購買大量荔枝。(越權代理)
3、已被解雇的售貨員假借超市名義與農民郭某簽訂洗衣機買賣合同。(表見代理)
4、銀行職員李軍與會計王霞合伙以李欣在銀行的20萬元存單為質押向銀行貸款10萬元。(表見代理)
案情:李欣口頭委托其弟李軍代其在某銀行存款,先后存入6筆三年期的定期存款共20萬元人民幣。李軍系該銀行營業部柜員,每次存款時在存款人欄與經辦人欄均填寫李欣。其后,李軍伙同該銀行會計王霞以李欣的名義從該銀行貸款10萬元人民幣,以李欣在該銀行的20萬元存單作為質押,借款人欄、經辦人欄和出質人欄都是填寫的李欣。
李軍將上述10萬元用來買股票,結果全部賠光。因未按時向銀行還本付息,銀行行使質權,從20萬元存款中扣下10萬元及其利息。
李欣以其未借款和未設立質押,李軍的借款和質押均系其自己行為為由,向該銀行主張20萬元的存款及其利息。銀行則認為李軍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李軍應當承受法律后果。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例1】甲、乙訂立一商品買賣合同,約定甲給付乙10噸貨物,乙付款100萬元。后甲交付了7噸貨物,同時請求乙付款100萬元。乙該怎么辦?
解答:此時乙就可以行使合同法上的一種抗辯權,叫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是: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合同直接約定同時履行;合同未約定履行的順序,推定為同時履行)。
本案中甲、乙未約定履行順序,故乙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此時應行使30萬元的抗辯權,對另外70萬元,乙無權行使抗辯權。
【例2】設例1中乙應甲的請求,付款70萬元,同時提出,甲應先交付另外3噸貨物,乙其后再支付貨款。問:乙的主張有無道理?為什么?
答:無道理,因此此時甲亦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例3】我們把例1改一下:甲、乙訂立一商品買賣合同,約定甲于6月1日前交貨,乙收到貨后1個月內付款。過了6月1日甲沒有交貨,但要求乙付款,乙稱:“你必須先交貨,我1個月后再付款。”乙的主張有無道理?
解答:有道理。因為乙在實行合同法上的另外一種抗辯權,叫先履行抗辯權(也稱為順序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實行的條件:是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有先后履行順序(約定、法律規定的)。
需要強調的是,這里拒絕自己給付要與對方的違約行為相當。給大家出一道題:
【例4】甲、乙訂立一份借款為10萬元的圖書買賣合同,約定甲先支付書款,乙兩個月后交付圖書。甲由于資金周轉困難只交付5萬元,答應余款盡快支付,但乙不同意。兩個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圖書,遭乙拒絕。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乙對甲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B、乙對甲享有不按抗辯權;
C、乙有權拒絕交付全部圖書;
D、乙有權拒絕交付與5萬元書款價值相當的部分圖書。
再看一個案例:服裝生產商王老板與服裝銷售商丁老板簽訂合同,合同約定:由王按丁的要求備料、生產裙子一萬條,貨經驗收后付款。王老板如約做好裙子,但聽工人說:好像丁老板欠了好多債,看見債權人把他店里的貨都拿光了。王老板急忙派人去核實,情況果然如此。王老板這下可犯難了:發貨吧,要是有去無回怎么辦?但不發貨,豈不成了違約?
問:王老板該怎么辦?
解答:王老板可以行使合同法上的第三種抗辯權,叫不安抗辯權。根據《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王老板經營狀況已經嚴重惡化,所以丁老板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的履行。當然如果對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的,應及時恢復履行。如果王老板既不提供適當的擔保,亦未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能力的,此時丁老板有權解除合同。但要注意:丁老板負有證明責任。
考慮案例:銀行除了最高額擔保外,其他不可能發生不安抗辯權。因為貸款前已先行支付給貸款人,貸款人不能按時還款或可能將來無法還款,屬于預期違約。。。。?
在合同的履行中還牽涉到合同的債權保全問題,即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問題。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如:【例1】乙欠甲債務10萬元到期未還,乙無其他財產,但丙欠乙11萬元貨款,乙到期未向丙主張債權。此時,甲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為乙向丙主張債權。
(債務人)乙      ←  (10萬元)甲(債權人)
            ↘
11萬↘            ↙ 代位之訴
       ↘       ↙
  丙(次債務人)   
【例2】設例1中乙正在起訴丙,甲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權?不可以。所以“怠于”是指起訴或者仲裁。
【例3】如乙欠甲債務10萬到期未還,丙欠乙11萬到期也未還,乙一直未向丙主張,但乙擁有汽車若干輛,價值在20萬元以上。問:甲可否對丙行使代位權?不可以
【例4】如果例1中的丙欠乙的11萬元是乙的退休金,則甲不可以向丙行使代位權。此時的乙對丙的債權是專屬于乙自身的債權,即具有人身性。
撤銷權就是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實施無償或者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如上例,乙欠甲10萬到期未還,乙無其他財產,但丙欠乙11萬到期乙放棄對丙的債權,此時甲可以向法院主張撤銷權。或者,乙欠甲10萬到期未還,乙有一輛價值20萬元汽車一輛,無其他財產。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某校因生源擴大向某木器廠訂做了1000套木制桌椅。定做沒多久,發現外地有種木制桌椅造型美觀,于是立即通知木器廠招新式樣做。但木器廠說已做好了100套,還有200套已下好了料。
這種情況就是合同的變更,根據《合同法》第258條規定:定做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據此,學校可以要求木器廠改做,但這300套必須驗收付款,否則,就給木器廠造成了損失,學校就應該賠償。 如果雙方都承認合同變更了,但是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清償
二、抵消
三、提存:債務人將無法清償的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保存,由此消滅債的行為。
四、免除
五、混同: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合同解除
約定解除權 
單方解除 
法定解除權:不可抗力;預期違約;延遲履行;根本違約(合同法第94條);特殊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
1、甲、乙訂立一棉花購銷合同,約定甲收購乙農場秋后收獲的全部棉花。不料,乙農場逢夏季洪水之災,棉苗全部被沖走,寸棉未獲。(不可抗力)
2、情人節來臨之際,甲從商家預訂大量玫瑰花銷售,但商家遲延履行,情人節過后才將玫瑰花送至甲處,造成甲一定數額的損失。(遲延履行的違約)
3、甲與乙簽訂合同,約定由甲在乙指定的土地上種植香樟樹。雙方雙方對樹木的規格、數量、樹木存活率、養護要求等做了具體約定。由于甲提供的樹木與合同約定不符,嚴重影響乙對樹木預期使用目的的實現,構成根本違約。
4、2008年2月,甲欠乙20000元并出具欠條一張,欠條約定甲于2009年2月份還清,2008年5月份,乙的妻子精神病加重,加重急需現金,遂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償還所欠款項。(情勢變更)
 
第八章  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1、2009年12月20日,南方某副食品公司采購員泰某到黑龍江某副產品批發公司(以下簡稱批發公司)采購山貨。看貨后,泰某與批發公司簽訂了總價款10萬元的購買山貨的合同。合同約定:副食品公司先支付定金5000元,2009年12月30日前將10萬元貨款先支付給批發公司,款到后,批發公司3天內發貨并返還定金。不料,直到2010年1月3日,批發公司仍未收到副食品公司的貨款。批發公司遂收取了定金。2010年1月8日,副食品公司發電給批發公司,稱本公司已于2009年12月26日在郵局將款項以電匯方式匯出,批發公司收款后未依約發貨應承擔違約責任,要求批發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并繼續履行合同。批發公司回電稱,直至2010年1月8日收到對方來電時止自己尚未收到副食品公司的貨款,該公司未按約付款,本公司有權使用定金罰則收取5000元定金。雙方發生爭執,訴至法院。
本案中,副食品公司的10萬元貨款沒有依約按期匯至批發公司是由于郵局工作失誤造成的,副食品公司沒有過錯。但違約事實存在,造成了危害結果,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副食品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批發公司有權依定金罰則收取定金。但由于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雙方可以經調解繼續履行合同。
1、銀行卡內存款被盜案,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顧某與被告某銀行上海分行(以下簡稱銀行)發生儲蓄合同糾紛,原告發現自己卡內的資金無端少了10068元,因此向公安機關保安,經公安機關偵查,原來是犯罪分子在自助銀行門禁系統上安裝了盜碼器,竊取了原告借記卡上的信息和密碼,然后復制成偽卡,憑偽卡在異地盜取了原告卡內的資金。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法定: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承擔方式          (合同法第107條) 
約定:違約金、定金罰則 
1、違約金和定金,二者不可并用,只能選擇其中一個主張。
甲與乙訂立了一份蘋果購銷合同,約定:甲向乙支付20萬公斤蘋果,貨款為40萬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萬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支付違約金6萬元。甲因將蘋果賣與丙而無法向乙交付蘋果,乙提出的如下訴訟請求中,既能*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又能獲的法院支持的訴訟請求時什么?
A、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8萬
B、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8萬元,同時請求甲支付違約金6萬元
C、請求甲支付違約金6萬元,同時請求返還支付的定金4萬元
D、請求甲支付違約金6萬
解析:本題可作如下分析:
若選擇定金罰則,則為4*2=8萬元;
若選擇違約金,則為6+4=10萬元;
禁止“并用式”選擇,即6+4*2=14萬元。
難點在于第②處,千萬記住,選擇了違約金責任后,原定金收受方還是要將定金原價返還的,“6+4”之意不是違約金與定金罰則并用,而是只適用違約金責任。
2、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
原則上可并用,但約定優選,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賠償金為法定,因合同法為任意法,故約定優先,優先適用違約金。
違約金>損失(過分高于),可要求適當減少
違約金高于損失,但只要不過分(違約金超過損失的30%),仍以違約金為準。
違約金<損失,非違約方可要求增加。原則上增加到損失水平上。
3、定金和損害賠償金,并用不悖。
 
合同法基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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