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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培訓講師
《民法典》對壽險公司經營及合規管理的影響及應對
 
講師:孫志強 瀏覽次數:2570

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 大客戶經理· 高層管理者· 中層領導

培訓講師:孫志強    課程價格:¥元/人    培訓天數:2天   

日程安排(pai)SCHEDULE



課程大(da)綱Syllabus

壽險公司經營及管理

【課程背景】
《民法(fa)典(dian)(dian)》被稱為(wei)(wei)“社(she)會生(sheng)(sheng)活百科全書(shu)”,是民事(shi)權利的(de)(de)(de)宣言書(shu)和(he)保障書(shu);《民法(fa)典(dian)(dian)》的(de)(de)(de)編(bian)纂(zuan)與出臺,是科學(xue)立(li)法(fa)、民主立(li)法(fa)的(de)(de)(de)一座里程(cheng)碑,也(ye)是實(shi)現國家(jia)治(zhi)理(li)體系和(he)治(zhi)理(li)能力(li)現代化的(de)(de)(de)一項重(zhong)大(da)舉措。《民法(fa)典(dian)(dian)》婚(hun)(hun)姻家(jia)庭(ting)(ting)(ting)編(bian)和(he)繼(ji)(ji)承(cheng)編(bian)在堅持基本原則(ze)的(de)(de)(de)前(qian)提下,結(jie)合社(she)會發展需(xu)要(yao),從結(jie)婚(hun)(hun)、家(jia)庭(ting)(ting)(ting)關系、離婚(hun)(hun)、收養和(he)法(fa)定繼(ji)(ji)承(cheng)、遺(yi)囑繼(ji)(ji)承(cheng)和(he)遺(yi)贈、遺(yi)產的(de)(de)(de)處理(li)這(zhe)(zhe)幾方面修改完(wan)善了(le)部分規(gui)定,并創設了(le)“遺(yi)產管(guan)理(li)人(ren)(ren)”這(zhe)(zhe)一個重(zhong)大(da)制度(du),將直接(jie)影(ying)響婚(hun)(hun)姻、財(cai)富(fu)和(he)傳(chuan)承(cheng)。目前(qian)我國絕(jue)大(da)多數人(ren)(ren)都要(yao)經(jing)(jing)歷戀(lian)愛、擇偶、組織家(jia)庭(ting)(ting)(ting)、養育(yu)子女的(de)(de)(de)過(guo)程(cheng)。但是,面對(dui)戀(lian)愛挫折(zhe)、婚(hun)(hun)姻動蕩、離婚(hun)(hun)率攀升、家(jia)庭(ting)(ting)(ting)暴力(li)、青少(shao)年成(cheng)長(chang)危機等等現象(xiang),許多人(ren)(ren)產生(sheng)(sheng)了(le)困惑,出現了(le)種種憂(you)慮(lv)。不(bu)少(shao)遇到婚(hun)(hun)姻家(jia)庭(ting)(ting)(ting)問題困擾的(de)(de)(de)人(ren)(ren)們不(bu)知道怎(zen)么調適婚(hun)(hun)姻,甚(shen)至上升為(wei)(wei)刑事(shi)犯罪為(wei)(wei)此(ci)釀成(cheng)家(jia)庭(ting)(ting)(ting)慘劇。這(zhe)(zhe)些(xie)問題如(ru)不(bu)及(ji)時解決,必將危及(ji)個人(ren)(ren)成(cheng)長(chang)、家(jia)庭(ting)(ting)(ting)幸福,進而影(ying)響社(she)會安定。因(yin)此(ci)對(dui)于(yu)《民法(fa)典(dian)(dian)》的(de)(de)(de)快(kuai)速學(xue)習和(he)掌(zhang)握,對(dui)壽(shou)險公司經(jing)(jing)營及(ji)員(yuan)工業務推廣來講(jiang),至關重(zhong)要(yao)。

【課程收益】
將《民法典》法律知識運用到工作中,提升業績。
通過(guo)大(da)量的(de)案例講解,讓學員能在(zai)生活了解如(ru)何運用(yong)《民法典(dian)》維護(hu)自(zi)身合法權(quan)益。

【授課對象】
銀行、保險(xian)公(gong)司客戶(hu)經理

【課程大綱】
第一節:婚姻家庭編
1、疾病婚從無效婚姻轉變為可撤銷婚姻
疾病婚是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一般涉及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婚姻法》第十條將疾病婚列為禁止結婚的情形,如有則婚姻無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明確婚姻無效的情形只有三個,分別為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將疾病婚這一情形排除在外。
2、放寬請求撤銷脅迫婚姻的起算時間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典》把“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改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把受脅迫以后請求維權的時間延長了,從“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延長至“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更好地保護了受脅迫方的權益。
3、賦予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中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針對婚姻過錯方,僅在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針對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如果想要求損害賠償,依《婚姻法》是不能夠實現的。而《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五十四條中新增加了一款,明確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無過錯方在通過法院確認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時,均可以同時主張民事損害賠償。
4、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近年來,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一直是社會生活的熱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吸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明確“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過該規定,以立法方式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一是“共簽共債”,雙方共同簽字則為共同債務;二是“共需共債”,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亦為共同債務;三是“共用共債”,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也為共同債務。《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中,對夫妻共同債務這一社會熱點作出明確規定,對平衡保護夫妻中非舉債方權益與債權人利益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
5、規范親子關系確認與否認訴訟
婚姻關系中,可能涉及到一方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根據夫妻一方提供的“必要證據”及對方提供的反駁證據、對親子鑒定的態度等,作出親子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推斷。《民法典》將該司法解釋的精神吸納進來,在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以立法形式,規范親子關系的確認與否認之訴,提高了立法層級,同時將提起訴訟的主體,由夫妻一方變更為父母,確認了非婚生子的父母提起親子關系確認之訴的主體資格;考慮實踐需要,也賦予成年子女要求確認親子關系的主體資格。
6、新增離婚冷靜期
是否結婚是一項權利,但締結婚姻后,更意味著責任,需要雙方互諒互讓、互相扶持。為促進當事人冷靜思考、妥善抉擇,根據201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第40條,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借鑒上述探索,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新增離婚冷靜期,為自愿離婚的當事人在登記離婚中設置適當的時間“門檻”,善意提醒雙方謹慎行使權利,激發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使社會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努力挽救破裂家庭,維護婚姻秩序。另,新設的“離婚冷靜期”將被運用于“協議離婚”中,在“訴訟離婚”中是否適用,以及適用“離婚冷靜期”時是否需要區分不同情形等問題,均有待進一步明確。
7、增設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
《婚姻法》對判決不準離婚后再次起訴的情形,是否可以直接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從而準許離婚,未作明確。《民法典》為及時回應離婚當事人訴求,尊重當事人的離婚意愿,防止出現久訴不判的情況,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基礎上,增設“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8、明確哺乳期內子女撫養權歸屬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由于獨生子女家庭較多,離婚訴訟中各方往往都要爭奪子女撫養權,而上述規定的內容過于簡單和原則,導致實踐中法律適用不統一現象不時發生。《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將撫養權的歸屬區分為三種情形:一是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二是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由雙方協議解決;若協議不成,則由法院酌情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三是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如此具有可操作性的劃分,將有利于司法裁判的統一。
9、增添離婚訴訟要求損害賠償的新依據
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只有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實踐中,導致離婚的過錯有很多種,不能完全為這四種情形所涵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在保留其中三種情形的基礎上,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修改為“與他人同居”,并增設第五項“有其他重大過錯”。該兜底條款,賦予法院個案判斷的裁量權,將為離婚無過錯方提供較為靈活的救濟依據。
案例:《忠誠協議》有效嗎?
案例:彩禮可以要回嗎?
案例:小馬奔騰案件
案例:離婚訴訟的司法流程有那些?
案例:“事實婚姻”有效嗎?
案例:婚前個人財產的法律規定
案例:炒股、講課、租金是否為個人財產?
案例:劉強東婚前的股權處理(土豆條款)
案例:房產寫在他人名下能否繼承?
案例:贈與小三房產能否要回?
案例:夫人在何種情況下視為與丈夫共同經營?
案例:為何財富傳承(cheng)到孫子(zi)女這(zhe)一代,可能只(zhi)得到四分之一?

第二節繼承編
1、設立繼承寬恕制度
繼承中的寬恕制度,是指當繼承人因出現法定事由而喪失繼承權時,因得到被繼承人的原諒而又恢復繼承權。依《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前兩款因為涉及刑事犯罪,且情節更加惡劣,故不適用寬宥制度,司法實踐中只有后兩款適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在保留上述四種喪失繼承權情形的同時,增添一種情形即“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同時,特別規定“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確立繼承中的寬恕制度,填補了此項立法的空白。寬恕制度,其實就是給繼承人犯錯后一個悔改的機會。尤其在獨生子女家庭比較普遍的情況下,缺少繼承寬恕制度,既剝奪了作為繼承人的子女改過自新的機會,也有悖于作為被繼承人的父母的真實意愿。因此,只要被繼承人原諒了繼承人,則適用寬恕制度,不再當然地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是在繼承領域貫徹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
2、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有代位繼承權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則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代位繼承權被限定在晚輩直系血親范圍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擴大了代位繼承權主體范圍。此擴大,不是指第一順位、第二順位上范圍的變化,而是僅指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第二順位繼承人中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去世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承的部分。
3、確認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的效力并明確要件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五種遺囑方式,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隨著社會發展,已經出現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但是由于法律未明確該兩種遺囑方式及生效要件,實踐中存有較大爭議。為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4、公證遺囑不再具備優先效力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確立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即被繼承人已經立了一份公證遺囑,若想新立遺囑,必須再以公證遺囑方式設立遺囑,其他種類的遺囑均不能變更公證遺囑的內容。但隨著時代的變遷和社會觀念的變化,繼續保持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已經不利于保障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刪除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體現了民法作為“權利法”的屬性,尊重被繼承人的自由意志。
5、確立遺產管理人制度
遺產管理人類似于遺產信托,就是委托專門的人或者機構來管理遺產。當今社會財富種類繁多,加上二胎政策的放開,家庭內部結構更加復雜。在這些紛繁多樣的財產利益及復雜的家族關系中,要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意愿,保持遺產的安全和完整、遺產分配的公平公正,就離不開具有中立性和專業性的管理主體。《民法典》通過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等五個條文,詳細規定遺產管理人選任、指定、職責、民事責任及報酬取得等,通過遺產管理人,讓專業人員按照被繼承人的意志,專業地分配遺產,將會更為公平,也將有利于減少糾紛。
案例:公證遺囑的效力(北京大爺再婚)
案例:給孫子的財產能順利過戶嗎?
案例:當著所有子女面立下口頭遺囑有用嗎?
案例:婚前個人財產隔離方案
案例:如何通過保險支持子女?
案例:家庭財富與企業經營風險隔離
案例:二婚前的保險應運
案例:遺產稅(shui)前瞻

第三節 人格權編
1、突出對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優先保護
鑒于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對個人的重要意義,應當突出對這些人格權益的保護。民法典人格權編在這一方面的具體表現為:第一,在體系設計中凸顯了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在人格權體系中優越地位;第二,人格權編將物質性人格權的內容進行了擴張;第三,物質性人格權不得克減;第四,明確個人對物質性人格利益的依法自主決定;第五,通過保護代際利益強化了對物質性人格權的保護。
2、強化保護隱私和個人信息
現代社會越來越要求強化保護個人隱私,人格權編的另外一個重要亮點就是強化對個人隱私和信息的保護。從人格權編的規定來看,其強化對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主要體現在:
(1)強化了對隱私權的保護
第一,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人格權編擴張了隱私的保護范圍,通過反面列舉的方式,對侵害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生活私密的各種典型方式作出了規定(第1033條)。第二,采用了具體列舉加兜底的方式,對各種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進行了列舉,《民法典》第1033條具體列舉的規定,實現了與第1032條隱私概念規定的對應。第三,根據《民法典1032條第2款和《民法典》第1034條第3款,區分了私密信息和個人信息。《民法典》第1033條關于隱私權侵害行為禁止規則中,采用了“權利人明確同意”方可免責的表述,而第1035條對隱私權的保護更為嚴格。
(2)進一步強化了個人信息的保護
第一,《民法典》第1034條第2款擴張了個人信息的內涵;第二,《民法典》第1035條構建權利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第三,《民法典》第1038條、第1036條第2項確立了有關個人信息共享的規則;第四,《民法典》第1039條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收集者、處理者的保密義務。
案例:池子(zi)與中信(xin)銀(yin)行

壽險公司經營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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