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cheng)描(miao)述INTRODUCTION
日程(cheng)安排SCHEDULE
課程大綱Syllabus
婚(hun)姻法(fa)繼承法(fa)信托法(fa)課程
【課程背景】
當(dang)前(qian)中國高凈值人群近(jin)7成(cheng)已(yi)(yi)年屆5旬(xun),在累積(ji)了(le)(le)相當(dang)的(de)(de)(de)財(cai)富后,現在都面臨家族財(cai)富管(guan)理和傳承的(de)(de)(de)問題。許多人開(kai)始有了(le)(le)危機意(yi)識(shi),在一代(dai)逐步(bu)向二代(dai)進行交(jiao)接和財(cai)產分配前(qian),如何保持財(cai)富的(de)(de)(de)安全已(yi)(yi)經取代(dai)了(le)(le)創富,成(cheng)為他們的(de)(de)(de)首要任務。
【課程收益】
張(zhang)緒才老師(shi)作為資深專業律師(shi)和(he)和(he)財富(fu)傳(chuan)承管(guan)理(li)師(shi),通過辦案(an)(an)實踐及(ji)對社會高凈(jing)值人群和(he)財富(fu)管(guan)理(li)工具的調研,研發(fa)出本課(ke)程(cheng),對財富(fu)管(guan)理(li)傳(chuan)承中主要(yao)的法律風(feng)險(xian)點,以案(an)(an)例的形式展現出來,為高凈(jing)值人士提(ti)供財富(fu)管(guan)理(li)傳(chuan)承的法律支持(chi),也為銀(yin)行、保(bao)險(xian)等理(li)財業務及(ji)客戶服(fu)務提(ti)供有力支持(chi)。
【授課對象】
高凈值(zhi)人士(shi)及銀(yin)行(xing)、保險等機構(gou)理(li)財、私人銀(yin)行(xing)、客服人員(yuan)等。
【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財富管理與傳承概述
第二部分 案例解讀《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
案例分析:
一、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投資理財)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夫妻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時間)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專屬)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專用物品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必須是生活用品。
2、必須是夫妻一方個人專用的。
三、夫妻財產約定
法律賦與夫妻雙方自由約定財產歸屬的權利
四、其它特殊情況的處理
1、夫妻所投保保險的分割處理
2、對子女扶持資產的管理
3、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十種情形
案例分析:出資購房無證據 公婆一審遭敗訴
父(fu)母(mu)將房產贈(zeng)與子女,子女離婚被配偶(ou)分走(zou)一半?
第三部分 案例解讀《繼承法》
案例分析:
一、遺產的范圍
二、繼承開始的時間
三、繼承的方式
1、法定繼承
案例:繼承的順序
2、遺囑繼承
(一)遺囑繼承的概念
(二)遺囑的有效條件和形式
1、遺囑的有效條件
2、遺囑的形式
(三)遺贈
3、遺贈扶養協議
四、遺產的處理
(一)遺產的分割
1、確定遺產范圍,然后再進行遺產分割
2、必須按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得的份額或比例進行
3、應當保留未出生胎兒的繼承份額
4、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繼承人應負責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稅款和債務。清償的原則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可以不承擔償還的責任 。
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繼承法規定清償債務。
(三)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五、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六、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
七、遺產稅
第四部分 案例解讀《信托法》
案例分析:
一、信托的設立
(一)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二)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1、財產確定,且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2、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辦理的信托不生效)。
(三)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1、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2、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
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
3、設立遺(yi)囑信(xin)托(tuo),應當遵守繼承法(fa)關(guan)于遺(yi)囑的規定。
二、無效信托與可撤銷信托
1、無效信托(具備下列任一情形)
(一)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托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可撤銷信托
(一)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法院撤銷該信托。
(二)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托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
(三)撤銷申請權(quan),自債權(quan)人(ren)知(zhi)道或者應當知(zhi)道撤銷原(yuan)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mie)。
三、信托財產
(一)信托財產范圍
1、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
2、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3、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
4、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二)信托財產與其他財產相區別
1、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2、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固有財產)相區別
(三)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1、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2、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3、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4、法律規(gui)定的(de)其他情(qing)形(xing)。
四、信托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一)委托人
(二)受托人
受托人主要職責
共同受托人
(三)受益人(掌握)
1、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
2、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
4、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信托終止。
5、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托受益權可以用于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6、受益人的(de)信托受益權可(ke)以依(yi)法轉讓和(he)繼承,但(dan)信托文件有(you)限制性規定的(de)除外(wai)。
五、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一)委托人是*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設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1、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3、經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終止
1、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2、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5、信托被撤銷;
6、信托被解除。
(五)信托終止的,信托財產歸屬于信托文件規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1、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2、委(wei)托人或者其(qi)繼承人。
婚姻法繼承法信托法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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