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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培訓講師
《信貸業務法律風險防范》
 
講師(shi):鄭用純 瀏(liu)覽次數:2562

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 大客戶經理· 中層領導· 高層管理者

培訓講師:鄭用純    課程價格:¥元(yuan)/人    培訓天數:2天   

日(ri)程(cheng)安排(pai)SCHEDULE



課(ke)程(cheng)大綱Syllabus

信貸業務法律風險防范課程
 
課程背景:
信貸業務涉及的法律問題,是銀行信貸業務貸前、貸中、貸后風險管理中的重點和難點,客戶經理在日常工作中很難準確把握,不少銀行因此經常出現貸款法律風險。信貸業務涉及的法律包含《民法總則》、《合同法》、《公司法》、《擔保法》、《物權法》、《票據法》、《婚姻法》、《破產法》等多部法律以及各司法解釋,內容多,不同法律對部分事項的規定有矛盾(如擔保法與物權法部分內容的矛盾),這都給客戶經理的學習帶來較大困難。
 
課程收益:
通過對信貸業務風險尤其是法律風險(含借款合同、保證、抵押、質押、訴訟時效、債權實現)的講解,提升客戶經理、信貸人員或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意識,突出關注信貸業務辦理中的真實性審查、合同簽訂、擔保、抵押、貸后管理、催收等環節的細節,以降低信貸業務操作風險,提高貸款質量。
本課程*的特點是全案例教學(76個案例,可以根據銀行需要進行精選),幾乎所有知識點、風險點均有案例支持,加深培訓對象對相關法律及風險防控要點的把握程度。
 
課程對象
客戶經理、信貸人員、支行長、網點負責人、行總部信貸或風險部門管理人員。
 
課程大綱
一、借款合同有效性風險
1、自然人主體有效性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案例:某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田某與銀行簽訂合同后的后續追認。
2、法人主體有效性
1) 與未年檢的法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某公司向銀行借款未還,擔保人認為該合同因借款人未年檢,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的有效性。
2) 《貸款通則》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范,其屬于部門規章,不能以此判斷合同效力。年檢關系到企業的經營能力和經營資格問題,并不影響其民事主體資格。
3、合同簽章有效性
1) 合同借款人僅按捺手印是否有效。合同印章偽造是否有效。
案例:某公司偽造印章與銀行簽訂合同案。
2) 啟示:當面簽章的重要性。
4、借款當事人真實性審核
案例:某銀行辦理貸款業務時,因借款人簽字不真實,導致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無效。
5、表見代理
1) 表見代理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為雖然超越了法人的授權,但善意相對人相信其有代表法人的權利而與之從事交易行為的,該行為有效。
案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鄧某因涉嫌偽造公司銀行向銀行借款,公司事后不承認,后確認屬于表見代理。
1) 表見代理的成立條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越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案例:某供銷社承包人向銀行借款未還案。
6、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
案例:某銀行員工借他人名義借款,后被認定借款合同無效銀行敗訴案。
1) 合同無效后的責任承擔:借款人、擔保人、貸款人的責任分擔比例。
 
二、保證擔保
1、保證合同有效性
1) 保證人主體資格
擔保人明知自己系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卻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應承擔的責任。
案例:某農業集團與銀行簽訂擔保合同無效案。
2) 公司對外擔保的前提
案例:某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事后確認未經股東會通過案。
《公司法》第16條的解析:公司法16條的規定是針對公司內部管理的規范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3) 分支機構擔保的有效性
案例:某信用社(非法人)為他人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無效但承擔賠償責任案。
《擔保法》相關規定解析: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擔保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登記在分支機構名下的不動產是否可以抵押。
4) 夫妻一方對外保證的責任分配
案例:張某為他人借款保證的,其妻子無需承擔責任案。
保證債務系基于保證人向債權人作出保證而產生的合同之債,其具有相對性、人身特定性等特征,而非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之共同債務。
5) 保證合同簽章有效性
案例:某公司員工私自蓋章,未經法定代表人同意對外簽訂保證合同,法院判決承擔保證責任案。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行為人私刻印章的,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6) 貸款用途對保證效力的影響
私貸公用對保證效力的影響
案例:某貸款“私貸公用”,保證不知道該貸款為“私貸公用”,法院判決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案。
判斷“私貸公用”方法:單位是否授意或命令其工作人員、職工進行借款;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合同是否涉及單位大量工作人員;
金融機構是否直接將款打入單位賬戶或專設賬戶;或金融機構是否直接接收單位還款及支付其他費用;金融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單位是實際用資人的其他情形。
新貸還舊貸對保證效力的影響
案例:季某向農商行借款,保證人中有一位新保證不知貸款用于償還舊貸,無需承擔保證責任案。
《擔保法解釋》39條第1款的解析。
最高額保證新貸還舊貸,同樣適用《擔保法解釋》39條第1款規定。
案例:某最高額保證的保證免于承擔新貸還舊貸的連帶責任案。
7) 主合同延期對保證效力的影響
案例:借貸雙方的展期協議并未經保證人同意,法院判決保證人只在原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案。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
2、保證合同解除
案例:某銀行因怠于行使抵押登記,導致被法院判決保證人解除保證。
1)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成就。”的解析。
3、共同保證
1) 共同保證的責任分配。
案例:某借款的保證人輔料公司與五金廠擅自將連帶保證責任改變為按份保證責任,仍應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案。
2) 共同保證中保證責任的主張。
案例:某借款由5人承擔保證責任,銀行對某1保證人催要款項的,法院認定其他4位保證人也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保證貸款轉讓
債權轉讓,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案例:某債權轉讓后,法院判決保證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二條的解析。
債務轉讓,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方承擔保證責任。
案例:某借款人將債務轉讓給他人,未經保證人同意,導致法院判決保證免責案。
5、保證責任履行
1) 保證貸款的催收
案例:銀行超過保證期間,向保證人魯某催款,魯某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法院判決魯某無需承擔保證責任案。
措施:已逾保證期間的,貸款人應巧妙設計催款通知書,該催款通知書內容應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
2) 企業改制后的債務事項跟蹤。
案例:東北某市煤礦借款,因保證人改制,銀行未發通知給改制后的保證人,導致超過訴訟時效案。
3) 銀行應密切主動參與借款(擔保)企業的改制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維護債權安全。
4) 繼承人保證責任承擔
案例:某保證人病故,法院判決繼承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案。
借款未到期,保證義務未轉化保證義務。
措施:簽訂保證合同的,應夫妻雙方一并保證,避免特殊情況的保證無效。
 
三、抵押擔保
1、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記
1) 抵押合同主體有效性
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的抵押合同無效。
案例:某借款人將未成年子女的房屋用于抵押,法院判決抵押無效案。
措施:銀行不得以未成年人的財產作為貸款的抵押物和質物,并與借款人簽訂抵押或質押借款合同。
2) 抵押登記
抵押登記重要性。
案例:某銀行僅將借款人的房產證質押,未辦理抵押登記,法院判決不得優先受償案。
不動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時生效。
3) 不動產抵押的審查
案例:某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法院判決借款人和抵押人均非本人,抵押無效案。
措施:必須抵押人的真實行為。
4) 委托抵押的風險
案例:某借款人無效代理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法院判決抵押人免責案。
措施:辦理抵押時,必須由抵押人本人親自辦理。
所有外來文書,均應“疑其真實性”,進行其他資料或信息的交叉審核。應通過電話等方式與委托人聯系是否存在委托事項。
5) 借款用途對抵押效力的影響
案例:某銀行未按最高額抵押合同的要求,審查借款用途和相關憑證(匯票承兌業務未跟增值稅發票),導致部分借款抵押無效案。
措施:銀行應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對借款用途相關內容進行審慎約定,避免出現法律風險。
6) 共有財產抵押
夫妻財產抵押。
案例:某客戶借款辦理抵押時,銀行未經其妻子簽字同意,導致抵押無效案。
措施:財產抵押時,應讓財產共同共有人一并簽署抵押擔保合同。根據其婚姻狀況確定可能存在的共有人。
繼承財產抵押。
案例:某借款抵押人死亡后,繼承人爭執導致處分抵押物增加難度。
措施:從嚴掌握共有財產抵押的程序;抵押前調查要深入,掌握資產權屬狀況;抵押登記要合規;抵押后管理要到位。
7) 抵押期限
案例:某銀行與抵押人約定抵押期限,法院判決抵押期限約定無效案。
《擔保法解釋》第13條第1款: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8) 按揭貸款
辦理按揭貸款時,因未能辦理正式抵押登記,抵押權預告登記是否有效。
案例:某借款人因抵押房產被查封導致無法辦理正式抵押登記案。
措施:銀行應密切關注正式辦理抵押前,抵押物可能存在的風險。
按揭貸款還款人變動,銀行應積極協助辦理。
案例:某夫妻離婚后,變更按揭貸款還款人后,某銀行不作為導致敗訴案。
2、抵押物管理
1) 抵押物變動
案例:某抵押房產被抵押人改造后,導致無法執行案。
措施:金融機構在設定抵押權時應對抵押物進行現場勘查、核對,以免出現抵押物現狀與產權登記不符問題。
抵押登記后,應對抵押物變動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發生抵押物違法變更或滅失的,金融機構在起訴時應將抵押物變動情況及時向法院反饋,保證金融抵押債權的順利實現。
2) 抵押物轉讓
案例:某公司抵押房產被出售,法院判決買賣有效但銀行具有優先受償權案。
措施:銀行為避免涉訴,最好能定期到登記部門對抵押物狀態進行檢查。
3) 抵押動產監管
案例:某銀行因及時關注抵押動產被出售而起訴,法院判決買賣無效案。
措施:貸款銀行應該密切關注抵押的浮動動產及時申請訴前保全,及時提起訴訟。
浮動抵押。風險主要是部分企業將全部生產設備、成品、半成品等在銀行做浮動抵押后,又以部分動產做抵押。
案例:某銀行抵押人既辦理浮動抵押,又辦理部分動產抵押,導致銀行處置困難案。
浮動抵押要注意的事項:范圍確定;初始登記;變更登記。
1) 抵押房產拆遷
案例:某抵押房產拆遷,銀行未及時主張,導致無法再取得抵押物。
措施:貸后要加強抵押物的監控,定期關注各類拆遷工作;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其他擔保,確保抵押足值;借款無力歸還全部貸款的,可引入第三方—拆遷人,由負責房屋拆遷的公司或街道辦事處出具承諾,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拆遷補償款直接支付給抵押人。
1) 抵押物查封
案例:某公司抵押的房產被其他法院查封,導致執行困難案。
措施:及時采取查封等措施,保證優先受償權和優先處置權;加強對抵押物的監控,發現被其他債權人申請先行查封的,要及時主張權利。
最高額抵押擔保貸款發放或再次發放前應查詢抵押物狀態,防止被查封等風險。
案例:某銀行再次給借款人發放貸款前,未查詢最高額抵押物狀態,導致被其他法院查封案。
防范措施:金融機構在最高額抵押期間發放新的貸款時,應審慎審查抵押物狀態,防止抵押物被司法查封或抵押人進入破產等情形出現。
3、抵押貸款債權債務轉讓
債權轉讓時,抵押權一并轉讓。
案例:某銀行將對某公司的債權轉讓給其他公司后,法院判決抵押人繼續承擔抵押責任。
物權法第192條解析。
債務轉讓的,抵押權轉讓需經抵押人同意。
案例:某銀行允許貸款債務人變更,未經抵押人同意,法院判決抵押人不負抵押責任。
4、抵押物優先受償權
1) 抵押權與居住權的優先權
案例:某借款人以房產為*住房拒絕協助執行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解析:指未設定抵押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的解讀。
例外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對低保對象的執行作的規定。
貸款人應防止借款人或擔保人以*住房為由逃避債務的措施。
2) 抵押權與稅款的優先權
案例:某借款人因借款前欠稅款,導致稅款可就抵押物優先受償,銀行貸款無法收回。
《稅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解讀。
措施:銀行在發放貸款前,應對申請人的欠稅款情況進行調查摸底。
3) 抵押權與工程款的優先權
案例:某借款人的在建工程抵押,優先償還工程款,導致銀行無法受償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的解讀。
5、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
1) 銀行應在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
案例:銀行因為超過貸款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導致無法實現案。
2) 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解讀。
 
四、質押
1、動產質押
案例:某借款人用動產質押申請了貸款,因動產監管失效,法院認為銀行對第三人動產的質權不構成善意取得。
措施:銀行應審慎核實擬作為質物的動產的權屬是否屬于出質人;動產質物進出變動時,也應對變動質物的權屬進行確認。
2、金錢質押
案例:銀行因未對用于質押的存款設置狀態,導致被法院扣劃案。
措施:將金錢作為貸款質押時,應將存款轉入保證金賬戶,并明確是屬于某筆貸款的保證金。
1)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5條的解讀。
2) 金錢質押保證金賬戶資金浮動是否影響質押效力。
3、存單質押
案例:某行因為被行長虛開存單用作質押,導致銀行賠償1500萬元案。
案例:他人偽造出質人身份辦理存單質押,導致銀行敗訴案。
措施:出質存單核押時出質人必須在柜面確認身份和存單與密碼的對應關系。
4、票據質押
1) 票據質押時,必須核實票據真實性,要素完整性,背書連續性,無凍結、掛失等情況。
案例:某銀行因未能審出票據背書不連續導致貸款無法收回案。
案例:某銀行因為受讓了已公示催告的票據導致無法收回貼現款項。
2) 票據法司法解釋部分相關條款的解讀。
5、應收賬款質押
案例:某銀行因受理了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未能確認應收賬款真實性,導致無法收回貸款案。
1) 應收賬款登記時的注意事項。
2) 應收賬款真實性應該審查的事項。
 
五、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基礎知識
1) 訴訟時效制度。
2) 訴訟時效期間,民法總則的*規定。
3) 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
練習:幾種情況下的訴訟時效計算。
2、訴訟時效的法定性
案例:某行與借款人約定訴訟時效期間,被法院判決無效案。
1)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解讀。
3、訴訟時效的中斷
1)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案例:關于催款、客戶自行還款、金融機構扣款、訴訟等情況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幾個案例。
2)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不導致連帶保證訴訟時效中斷。
案例:某銀行因在保證期間未向保證主張權利,法院判決保證時效未產生,銀行未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案。
措施:銀行因及時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并持續關注保證時效是否到期。
3) 保證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可使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也中斷
案例:某行向保證人賬戶扣劃還款,同時導致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有利銀行追償案。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3條的解讀。
1) 一位保證人訴訟時效中斷可導致其他保證人訴訟時效中斷
案例:某行向共同保證中的一人主張權利,法院判決其他保證人訴訟時效也中斷。
《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7條的解讀。
2) 超過保證期間的還款行為,不會產生訴訟時效計算問題,更不發生中斷。
案例:某保證人在超過保證期間還款的,銀行要求主債務人還款,主債務人抗辯案。
3) 抵押擔保訴訟時效的計算
擔保權人在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兩年內行使權利的,法院將予以支持。
案例:某公司抗辯銀行抵押訴訟時效超過,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支持該公司案。
《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的解讀。
4) 債務轉讓引起的訴訟時效中斷
案例:某債權人未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債務人,導致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中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解讀。
4、超過訴訟時效后的補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7號)的解讀。
案例:某銀行在借款人訴訟時效超過后,讓借款人簽字,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保障了債權安全。
5、關于訴訟時效問題的練習。(學員鞏固)
 
六、債權實現的幾種特殊情形
1、加速到期
案例:某銀行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加速到期條款,有力促進了債務的清收。
1) 《合同法》中有關不安抗辯權的具體應用。
2、和解協議
案例:某行因為與借款簽訂了和解協議,導致借款人轉好后,無法進一步主張權利。
1) 《破產法》第106條的解讀。
措施:審慎與借款人簽訂和解協議。
3、代位權和撤銷權
1) 代位權相關知識。
代位權對債權人的約束力,代位權對債務人的約束力,代位權對次債務人的約束力。
行使代位權時如何判斷“怠于行使”。
案例:某銀行行使代位權,收回貸款案。
代位權訴訟勝訴后,債權人是否仍有權利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
案例:某銀行行使代位權后,與債務人的關系消滅。
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解讀。
1) 撤銷權
撤銷權的相關知識。
案例:某銀行因為借款人低價轉讓股權,行使撤銷權,保證了債權安全。
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撤銷權行使的時間。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的解讀。
 無償贈與行為的撤銷。
4、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
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解讀。
案例:某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合同時經過公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銀行提起訴訟被法院駁回案。
1) 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的法律缺陷:有時不利于財產保全。
案例:某銀行因為辦理了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導致借款人的房產被惡意出售,未能及時辦理財產保全。
5、強制執行未分配利潤
1) 債務借款或擔保人未履行保證責任,可否凍結和扣劃其在其他公司投資形成的未分配利潤份額。
案例:銀行通過法院凍結和扣劃擔保人在其他公司的未分配利潤。
2) 意義:在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通過這種方式實現有效執行,避免大股東控制公司不分配利潤以逃避債務。
6、扣劃還款
案例:銀行因扣劃保證人存款用于還款,法院判決扣款無效案。
措施:銀行應在借款和保證合同中明確簽訂扣款還款事項,扣劃時應發通知給保證人。
1) 銀行是否可以扣劃預付款人預付給借款人或保證人的資金。
案例:某銀行扣劃某保證人存款(屬于交易對手劃入的預付款),法院判決扣劃有效案。
2) 可以扣劃的預付款認定。
3) 對多筆貸款進行扣款還款時,應注意扣款的順位。
案例:某銀行因扣款還款時,顛倒順位,導致扣劃款項先用于償還后到期款項,法院判決后到期貸款的保證人免責案。
7、破產申報
1) 債務人破產后債權申報和保證人責任承擔。
案例:某借款人破產后,銀行申報權利,導致無法主張利息案。
2) 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應理解為截至破產申請受理之日的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不包括此后所產生的利息和違約金。
3) 銀行應該選擇申報債權還是選擇由保證人還款,不得同時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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