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描述(shu)INTRODUCTION
企業用工風險控制
日程安排SCHEDULE
課程(cheng)大綱Syllabus
培(pei)訓內容:
第一部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權威解讀
1.今年3月1日施行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有哪些新變化?
2.新出臺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對勞務派遣有何影響?
3.勞務派遣員工是否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務派遣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嗎?
5.用工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嗎?
6.勞務派遣員工給用工單位造成損失可否追究派遣公司的連帶責任?
7.如何解決勞務派遣員工的同工同酬問題?
8.如何解決勞務派遣員工加入工會的要求?
9.勞務派遣員工可否適用特殊工時崗位?
10.勞務派遣與業務外包的區別是什么?
11.單位是否應為勞務派遣員工安排年休假?
12.勞務派遣員工與(yu)原(yuan)單位工齡能否連續計算(suan)?
第二部分:特殊情形下和特殊人員的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1、設立中的公司與勞動者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嗎?
2、公司股東與企業能建立勞動關系嗎?
3、如何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4、事實勞動關系如何認定?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5、勞動者被派到其他單位工作,與原單位還有勞動關系嗎?
6、“長期兩不找”人員與原用人單位還存在勞動關系嗎?
7、企業停薪留職、內退、下崗人員與新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系嗎?
8、承包經營期間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9、退休返聘人員能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嗎?
10、大學生在企業實習期間屬于勞動關系嗎?
11、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能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嗎?
12、外(wai)國(guo)人(ren)、無(wu)國(guo)籍人(ren)或臺(tai)港澳(ao)人(ren)員與企業能建立(li)勞動關系嗎?
第三部分:如何避開簽訂勞動合同的誤區和陷阱
1、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未報到,勞動關系有效嗎?
2、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承擔什么責任?
3、因勞動者的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支付雙倍工資嗎?
4、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5、缺乏必備條款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6、勞動者提供虛假信息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7、集體合同能代替勞動合同嗎?
8、合(he)同被確認無效,勞動(dong)者能主張(zhang)未簽(qian)勞動(dong)合(he)同雙倍工資嗎?
第四部分:如何加強勞動管理過程中的合法性
1、規章制度未向勞動者公示有效嗎?
2、勞動者未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的工資能低于*工資標準碼?
3、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工資如何支付才合法?
4、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5、勞動者請人代為履行的勞動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6、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7、用人單位如何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才合法?
8、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該變更有效嗎?
9、非因勞動者本人意愿發生的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勞動者工齡如何計算?
10、用人單(dan)位(wei)調整(zheng)勞動者工作崗(gang)位(wei),勞動者能拒絕嗎?
第五部分:如何降低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時的法律風險
1、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2、用人單位試用期能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嗎?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關系時,未通知工會有效嗎?
4、哪些情況下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5、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6、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7、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起算時間從何時開始?
8、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選擇撤銷解除通知后還可以主張賠償金嗎?
9、解除勞動關系后,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10、離職協議簽訂后(hou),勞動者能以欺詐為由主張協議無效嗎?
第六部分:新法下如何有效處理違紀違規員工
1.處分、解雇勞動者,往往由于勞動者拒絕簽收該通知書而導致企業的處分、解雇行為被認定為無效或非法行為,那么企業在日常中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
2.勞動者欺詐應聘,事后被企業解雇,在仲裁期間,勞動者可能作出讓企業措手不及的抗辯觀點,企業該如何回應或者在日常中采取哪些防范策略?
3.對于違紀違規的惡意問題員工,他們往往拒絕提交《檢討書》或否認違紀違規的事實,企業該如何創制、收集證據,才避免案件敗訴而承擔法律責任?
4.如何進行違紀員工的事實調查、證據固定,對于違紀員工,部門經理應注意哪些日常細節問題?
5.對于違紀員工,事發后什么時間處理,如何書寫《違紀違規處分通知書》?
6.怎樣理解“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如何在《懲罰條例》中詳細明確違紀違規的“一般違反”、“較重違反”及“嚴重違反”?
7.直線部門經理擅自口頭辭退員工,仲裁機構往往認定企業非法解雇員工,那么企業日常中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避免直線經理越權處分員工?
第七部分:工傷及社會保險實務操作策略及風險防范1.新出臺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有哪些新規定?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傷“責任自負”是否有效?
3.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與勞動者私下和解,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4.工傷職工退休時能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嗎?
5.私自找人替班遭遇事故能不能認定工傷?6.利用假身份證入職發生工傷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7.退休人員再就業受傷算工傷嗎? 8.員工受工傷未做勞動能力鑒定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9.勞動者入職時強烈要求不參加社保,離職時要求補繳或支付現金如何處理?
10.用人單位不辦理社保(bao)、拖欠社保(bao)費(fei)或不足額繳(jiao)納社保(bao)應(ying)承擔(dan)什(shen)么法律責任(ren)?
講師介紹:
范戰江 原勞動部勞動關系與監察司勞動爭議處理處處長、中國*勞動法律法規專家
金英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勞動合同法起草人之一、*勞動關系專家
魯志峰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勞動保障報社法律事務中心主任、*勞動法專家
程延園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員工關系專家
朱國豐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勞動保障報社法律事務中心副主任、勞動法專家
楊毅(yi)新 國家人力(li)資源和社會(hui)保(bao)障部(bu)法規(gui)司(si)處長 (授課專家從中(zhong)選派,以實際到會(hui)為準(z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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