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日程安排SCHEDULE
課程大綱(gang)Syllabus
員工廉潔從業課程
課程背景: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于2023年11月2日頒布了《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
風險防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計劃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第二十
六條規定: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全面加強案件風險防控的業務培訓。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定
期組織開展案件警示教育活動。通過以案說法、以案為鑒、以案促治,增強從業人員案
件風險防控意識和合規經營自覺,積極營造良好的清廉金融文化氛圍。
銀行等金融信貸機構部分員工放松自身廉潔教育,不遵守職業操守,利用職務上的
便利謀取私利。這些異常行為違反監管規定、信貸機構內部規范,甚至觸犯刑事法律。
信貸機構應建立適應本機構的案件風險防控組織架構,健全本機構案件風險防控相關制
度,推動落實案件風險防控的各項監管要求;信貸人員則要廉潔從業,遵守各項規章制
度。本課程根據《辦法》的新規定,對信貸業務中員工如何廉潔從業、恪守執業操守展開
警示教育。
課程收益:
本課程從信貸機構員工在信貸業務中的異常行為作為主線,以監管機構
的監管處罰、民事責任的賠償、刑事責任的追責為重要內容,最后以規范員工信貸行為
的風險提示為總結。最終通過警示教育培訓,增強從業人員案件風險防控意識和合規經
營自覺,積(ji)極營造良好(hao)的清廉金融文化氛圍。、
大綱內容:
異常行為一:員工與客戶、供應商等之間發生不正當資金往來。
1.行為定性
①員工個人或其支配賬戶現金轉賬或收受現金等財物;
②轉入現金或交付現金者為貸款客戶或貸款客戶指定的第三人;
③兩者之間的行為存在不正當性。
2.監管處罰
“三個辦法一個規定”第七章“法律責任”(征求稿)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章“法
律責任”。
3.內部處理
4.民事賠償
5.刑事責任
(1)受賄罪
①刑法條文;②立案標準;
(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①刑法條文;②立案標準;
6.案例故事
①國有銀行高管借親屬之手收受賄賂獲刑受賄罪14年;
②行長指使客戶經理違法發放貸款雙雙獲刑;
③客戶經理收受現金違規放貸獲刑1年;
異常行為二:員工充當資金交易中介、社會融資“掮客”。
1.行為定性
員工充當資金交易中介的行為特征:
①員工與中介勾連,為中介介紹的客戶融資;
②員工收受利益;
③本單位利益因此受損。
2.監管處罰
“三個辦法一個規定”第七章“法律責任”(征求稿)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章“法
律責任”。
3.內部處理
4.民事責任
《民法典》有關公序良俗的規定。
5.刑事責任
受賄罪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贖罪并罰。
6.案例故事
——客戶經理充當融資中介5年走上不歸路。
異常行為三:本人或通過他人違規參與貸款過橋轉貸。
1.行為定性
①員工向逾期客戶介紹過橋中介;
②中介收取費用提供過橋資金倒貸;
③貸款人收到還款后承諾再次放貸用以償還過橋資金;
④員工收取中介好處費。
2.監管處罰
“三個辦法一個規定”第七章“法律責任”(征求稿)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章“法
律責任”。
3.內部處理
4.民事賠償
①《民法典》有關不當得利的規定。
②銀行在對過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后,有權向經辦員工追償。
5.刑事責任
受賄罪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贖罪并罰。
6案例故事
——網點負責人拉過橋資金還舊借新終獲刑。
異常行為四:出借賬戶或借用他人賬戶過渡資金、套取資金。
1.行為定性
①出借賬戶共他人違法使用或借用他人賬戶從事違法行為;
②嚴重擾亂金融秩序;
③違法行為造成他人重大損失。
2.監管處罰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通知
》(銀監發[2012]160號)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章“法律責任”。
3.內部處理
4.民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解讀
5.刑事責任
洗錢罪刑法條文及立案標準
6.銀行從業人員使用本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風險提示
7.案例故事
①客戶經理出借本人賬戶為他人過度資金受監管處罰。
②銀行員工幫助非法集資人員提供賬戶轉移資金獲刑洗錢罪。
③信貸員借名貸款為自己審批貸款69筆挪作他用被批捕。
異常行為五:為他人違法交易、非法集資、民間高利貸等提供便利。
1.行為定性
①利用員工賬戶或他人賬戶從事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違法交易;
②嚴重擾亂金融秩序;
③銀行員工從中謀取利益。
2.監管處罰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通知
》(銀監發[2012]160號);《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章“法律責任”。
3.內部處理
4.民事責任
違反《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5.刑事責任
非法吸收工作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高利轉貸罪刑法條文及立案標準。
6.案例故事
①客戶經理參與集資詐騙因資金鏈斷裂獲刑罰。
②銀行員工與客戶串通將多筆貸款匯總后用于高利轉貸雙雙獲刑。
異常行為六:與客戶內外勾結發放頂冒名貸款
1.行為定性
①借名貸款特征與法律評價(2023年全國金融審判會議)
②頂冒名貸款特征與法律評價
2.監管處罰
“三個辦法一個規定”第七章“法律責任”(征求稿)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章“法
律責任”;《流動資金管理辦法》(征求稿)第177條
3.民事賠償
(1)借名貸款法律責任
(2)頂冒名貸款法律責任
4.案例故事
——銀行員工頂冒名客戶貸款獲刑貸款詐騙罪。
異常行為七 銀行員工內外串通騙取銀行貸款
1.行為定性
①客戶不符合貸款條件;
②銀行員工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向客戶發放了貸款;
③貸款逾期后,客戶未能償還借款本息給銀行帶來巨大損失。
2.監管處罰
《流動資金管理辦法》(征求稿)第177條
3.內部處理
4.民事賠償
2023年1月10日全國金融審判會議精神;
《民法典》第164條;
5.刑事責任
①貸款詐騙罪條文及立案標準
②騙取貸款罪條文及立案標準
6.案例故事
①銀行柜員串通中介偽造客戶信息騙取貸款獲刑。
②信貸科長串通他人偽造存單質押合同騙取一億元巨款獲無期徒刑。
異常行為八:銀行員工挪用貸款資金
1.行為定性
①銀行員工利用職務便利;
②挪用本單位或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③該違法行為給銀行帶來巨大損失。
2.監管處罰
“三個辦法一個規定”第七章“法律責任”(征求稿)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章“法
律責任”;《流動資金管理辦法》(征求稿)第177條。
3.內部處理
4.民事賠償
《民法典》不當得利
5.刑事責任
挪用資金罪刑法條文及立案標準
6.案例故事
——客(ke)戶經(jing)理挪用客(ke)戶剩余額度貸款(kuan)從(cong)事營利活(huo)動構成挪用資金罪。
員工廉潔從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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