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需要注意哪些稅收時間點?
第一要點: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 該納稅年度終了后即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如何處理?
解(jie)答:依據【財稅(shui)(shui)[2003]158號】第二條:納稅(shui)(shui)年度內個(ge)(ge)人(ren)投(tou)資者(zhe)(zhe)從其(qi)投(tou)資企(qi)業(ye)(ye)(ye)(個(ge)(ge)人(ren)獨資企(qi)業(ye)(ye)(ye)、合伙(huo)企(qi)業(ye)(ye)(ye)除(chu)外)借款,在該納稅(shui)(shui)年度終了(le)后(hou)即(ji)不歸還,又未用于企(qi)業(ye)(ye)(ye)生產經營的,其(qi)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qi)業(ye)(ye)(ye)對個(ge)(ge)人(ren)投(tou)資者(zhe)(zhe)的紅(hong)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hong)利所(suo)得(de)”項目計征個(ge)(ge)人(ren)所(suo)得(de)稅(shui)(shui)。所(suo)以那些喜(xi)歡和公司借款的股東,要(yao)及時清(qing)理自己的債務,來年再借。
第二要點: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的確定
解答:依(yi)據【財稅〔2009〕57號企(qi)業(ye)(ye)資產損(sun)失稅前(qian)扣除管理(li)辦法】第二(er)章(zhang)第八條 稅務機關(guan)受理(li)企(qi)業(ye)(ye)當年的(de)資產損(sun)失審批申請的(de)截止日為(wei)本年度終(zhong)了后(hou)第45日。企(qi)業(ye)(ye)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de),經負責審批的(de)稅務機關(guan)同意后(hou)可適當延期申請。 凡是要準(zhun)備要申報年度損(sun)失的(de)企(qi)業(ye)(ye)一定要在年底前(qian)做(zuo)好準(zhun)備及時申報,否則企(qi)業(ye)(ye)就要受到損(sun)失。
第三要點: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匯算清繳期間仍未取得允許稅前扣除嗎?
解答:依據【國家(jia)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第六條:企(qi)業(ye)當年度(du)實(shi)際發生的(de)相(xiang)關成本(ben)、費(fei)用(yong)(yong),由于各種(zhong)原因未能及時(shi)取(qu)(qu)得(de)該成本(ben)、費(fei)用(yong)(yong)的(de)有效憑證,企(qi)業(ye)在(zai)(zai)(zai)預(yu)繳季度(du)所得(de)稅時(shi),可暫按賬面(mian)發生金額進行核算(suan);但(dan)在(zai)(zai)(zai)匯算(suan)清繳時(shi),應補充提供該成本(ben)、費(fei)用(yong)(yong)的(de)有效憑證。也就是說,本(ben)年度(du)經營(ying)期(qi)間未取(qu)(qu)得(de)的(de)發票,在(zai)(zai)(zai)匯算(suan)清繳期(qi)間必須取(qu)(qu)得(de)發票否則稅前不準抵扣,請大家(jia)多注意了。
第四要點: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處理
解答:依據(ju)【國稅(shui)函[2010]79號】第五條:企業固(gu)定資產(chan)(chan)投入(ru)使用后(hou),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zan)按合(he)同規定的金額計(ji)入(ru)固(gu)定資產(chan)(chan)計(ji)稅(shui)基(ji)礎計(ji)提(ti)折舊,待(dai)發票取得后(hou)進行調整。但(dan)該項調整應在固(gu)定資產(chan)(chan)投入(ru)使用后(hou)12個月內進行。
第五要點:彌補虧損的時間期限為五年
解答:依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對于一些快要超過彌補期的要特別注意,同時虧損企業也要提前做好財務計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六要點: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和匯算清繳時如何換算?
解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三十條 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七要點: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的權力追溯。
解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這在實踐中是經常遇到的問題,有些企業利用關聯方互相“彌補”虧損,已不正常的價格交易,嚴重的扭曲了稅收公平。
第八要點: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何時開始匯算清繳何時結束
解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九要點: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稅如何征收
解答:依據第(di)(di)八十三條(tiao) 企(qi)(qi)業(ye)所(suo)(suo)得稅法第(di)(di)二十六(liu)條(tiao)第(di)(di)2項(xiang)所(suo)(suo)稱符(fu)合條(tiao)件的居(ju)(ju)(ju)民(min)企(qi)(qi)業(ye)之間的股(gu)息(xi)、紅(hong)利(li)等權(quan)益(yi)(yi)性投資收(shou)益(yi)(yi),是(shi)指居(ju)(ju)(ju)民(min)企(qi)(qi)業(ye)直(zhi)接投資于其他居(ju)(ju)(ju)民(min)企(qi)(qi)業(ye)取得的投資收(shou)益(yi)(yi)。企(qi)(qi)業(ye)所(suo)(suo)得稅法第(di)(di)二十六(liu)條(tiao)第(di)(di)2項(xiang)和第(di)(di)3項(xiang)所(suo)(suo)稱股(gu)息(xi)、紅(hong)利(li)等權(quan)益(yi)(yi)性投資收(shou)益(yi)(yi),不(bu)包括連續持有居(ju)(ju)(ju)民(min)企(qi)(qi)業(ye)公開發(fa)行并上市流通的股(gu)票不(bu)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shou)益(yi)(yi),因為(wei)股(gu)息(xi),紅(hong)利(li)本身就是(shi)稅后利(li)潤,再征(zheng)(zheng)稅就是(shi)重復(fu)征(zheng)(zheng)稅了(le),因此不(bu)征(zheng)(zheng)。
第十要點: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時間的限制
解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企業發生故意性偷稅、抗稅、騙稅的不受期限的限制,稅務局可以無限期的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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