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gen)據《財(cai)政部、國家稅(shui)(shui)(shui)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yun)輸(shu)(shu)和郵政業(ye)納入營業(ye)稅(shui)(shui)(shui)改(gai)征增(zeng)值稅(shui)(shui)(shui)試(shi)點的通知》(財(cai)稅(shui)(shui)(shui)〔2013〕106號)規定,自(zi)2014年1月1日(ri)起,鐵路運(yun)輸(shu)(shu)服務從(cong)3%稅(shui)(shui)(shui)率全額征收的營業(ye)稅(shui)(shui)(shui)改(gai)為11%稅(shui)(shui)(shui)率按增(zeng)值額征收的增(zeng)值稅(shui)(shui)(shui)。至此,交通運(yun)輸(shu)(shu)業(ye)全部納入營改(gai)增(zeng)范圍(wei)。
鐵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鐵路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屬于交通運輸業中的陸路運輸服務。鐵路運輸服務納入改征增值稅后,鐵路場站提供的相應服務同步納入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范疇。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是指貨運客運場站提供的貨物配載服務、運輸組織服務、中轉換乘服務、車輛調度服務、票務服務、貨物打包整理、鐵路線路使用服務、加掛鐵路客車服務、鐵路行包專列發送服務、鐵路到達和中轉服務、鐵路車輛編解服務、車輛掛運服務、鐵路接觸網服務、鐵路機車牽引服務、車輛停放服務等業務活動。提供貨運客運場站服務,屬于物流輔助服務,稅率為6%。
青藏鐵路公司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 對于鐵路運輸企業合并納稅專門作出規定: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名單見附件)提供鐵路運輸服務以及與鐵路運輸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附件1中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1%,預征稅款應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國鐵路總公司改征增值稅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3%,預征稅款應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稅”。
四、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適用《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第八條年度清算的規定。
如何理解上述政策規定呢?
我們建立模型試算如下:
案例:假設2014年2月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發生如下業務:
試問:鐵路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解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50×500÷5947.9=4.20萬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4.20+40=44.20萬元
應稅服務可抵扣的進項稅額=50-4.2=45.80萬元
應稅服務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45.8+110=155.80萬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40×100÷5031.38=0.80萬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0.80+30=30.80萬元
應稅服務可抵扣的進項稅額=40×(2702.70+1886.79)÷5031.38=36.49萬元
應稅服務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45+36.49=81.49萬元
增值稅非應稅服務業務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55+(40-0.80-36.49)=57.72萬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70×2000÷2899.05=48.29萬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10+48.29=58.29萬元
應稅服務可抵扣的進項稅額=70×471.70÷2899.05=11.39萬元
應稅服務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5+11.39=16.39萬元
增值稅非應稅服務業務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45+(70-48.29-11.32)=55.32萬元
總公司合并計算的應稅服務收入=7207.21+3301.89+2000=12509.09萬元
銷項稅額合計=990.91萬元
進項稅額=160+93.67=253.67萬元
預征增值稅=126.13+80.19=206.31萬元
總機構補繳增值稅=990.91-253.67-206.31=530.93萬元
除總公司合并納稅外,各分支機構單獨計算繳納增值稅非應稅服務部分的應交增值稅。
A鐵路局無非應稅服務外的增值稅業務
B鐵路運輸公司材料銷售收入銷項稅額58.12萬元,進項稅額57.72萬元,應交增值稅=58.12-57.72=0.40萬元
青海鐵路運輸公司材料銷售收入銷項稅額72.65萬元,進項稅額55.32萬元,應交增值稅=72.65-55.32=17.33萬元。
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適用《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第八條年度清算的規定:每年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后,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按照各自銷售收入占比和總機構匯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稅稅額計算。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通過暫停以后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的方式予以解決。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小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以后納稅申報期由分支機構在預繳增值稅時一并就地補繳入庫。也就是這一條不適用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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