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日程安排SCHEDULE
課程大綱Syllabus
信(xin)貸(dai)業務風險防范課程(cheng)
【課程背景】
本課程以信貸業務全流程為主線,結合《民法典》及《新擔保司法解釋》實施兩周年以來對信貸業務的影響,對貸前盡職調查、貸中盡職控制、貸后盡職管理“三大環節”,以及對貸款申請、受理與調查、風險評估、貸款審批、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款支付、貸后管理、回收與處置等“九個要素”中的常見法律風險進行識別并提出防范建議。
整部課程在信貸全流程中嵌入90個常見法律問題、47個延伸思考、41個典型案例。以信貸業務全流程為主線講解法律問題,*的優勢是讓信貸業務各條線的相關部門人員能輕易地識別信貸各個環節存在的法律風險并掌握防范對策,從而達到完善信貸管理制度、規范信貸業務操作、降低信貸法律風險、保障金融債權實現的目的。
授(shou)課人(ren)以(yi)十年資深法官的審判經驗(yan),結合(he)兩年的銀行法務(wu)總監的經歷,能(neng)夠洞察信貸全流程中的常見法律問題,遵循金(jin)融機(ji)構(gou)的經營特點,緊跟金(jin)融監管部門的政策(ce)精神,并以(yi)《民法典(dian)》及新擔保司法解釋為依據,有效提(ti)出(chu)風險防范的建議。
【學員對象】
適合金融(rong)機(ji)構(gou)信貸(dai)各條(tiao)線業務(wu)部門(men)人員(yuan),包括基層(ceng)客戶經理,及信貸(dai)管(guan)理中(zhong)、高層(ceng)人員(yuan)。
【課程收益】
1.了解和掌握貸款申請、受理與調查、風險評估、貸款審批、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款支付、貸后管理、回收與處置等重要環節中常見的法律風險點;
2. 以《民法典》及新擔保司法解釋實施一周年后對信貸業務的影響與信貸全流程風險管理有效結合,提出防范風險的建議;
3.把(ba)信貸法律風險(xian)(xian)意(yi)識融(rong)入到具體的(de)業務流程中,為金融(rong)機構完善信貸管(guan)理制度(du)、規(gui)范信貸業務操(cao)作、降低(di)信貸法律風險(xian)(xian)提(ti)供參考。
【課程大綱】
第一章 貸前盡職調查
引言:信貸的邏輯
1.關于借款人、保證人與抵押人信貸調查的底層邏輯
2.貸款調查與貸款審查的“三性”折射的信貸邏輯
3.信貸(dai)行為的(de)違規與違法的(de)邏輯區分(fen)及(ji)風險規避
第一節 對債務人的調查
1.《民法典》對金融借貸主體是如何規范的?
2.未成年人借款主體適格嗎?
3.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借名貸款”的法律風險是什么?(2023年金融審判會議精神)5.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銀行貸款的,借款合同有效嗎?
6.銀(yin)行員工(gong)與借款人惡意串通合法形(xing)式掩蓋非法目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承擔何(he)種法律責任?(2023年金融審判會議精神)
第二節 對保證人的調查
1.《民法典》規定哪些主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2.民辦學校和民辦醫院是否具有保證人資格?
延伸思考:如何判斷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公益機構?
3.村委會或居民委員會是否具有保證人資格
4.公司對外擔保,未經公司決議,擔保是否有效?
5.分公司(分支機構)對外提供保證,需要公司決議嗎?
6.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比普通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是否更加嚴苛?
7.因主體資(zi)格無效,導致保(bao)證(zheng)合同無效的后(hou)果(guo)是什么?
第三節 對抵(質)押人的調查
1.《民法典》規定不得作為抵(質)押人的主體有哪些?
2.《民法典》不得作為抵質押的財產有哪些?
3.非營利法人(組織)可以抵(質)押財產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4.對抵質押擔保調查的重要事項?
5.動產與不動產抵押權設立的要件有何不同?
6.哪些質押權(quan)必(bi)須辦理(li)登記才能生(sheng)效(xiao)?
第四節 對貸款用途的調查
1.貸款用途超出借款人工商登記的營業范圍,對借款合同效力有無影響?
2.借款人未按約定使用貸款,擔保人能否抗辯免責?
3.貸款(kuan)人與借款(kuan)人惡意串通隱瞞借款(kuan)用途,擔保人能否抗辯免責(ze)?
第五節 對客戶的信用調查
如何利用“七大系統”調查借款人、擔保人信用狀況?
第六節 對股東、股權的調查
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六種情形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第七節 六種方式識別實際控制人及責任設置1.識別實際控制人對防范信貸風險的重要意義
2.辨別實際控制人的六種方式3.實際控制人逾期還款的法律規制
4.實際控制人及其家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合同設置
5.風險提示
第二章 貸中盡職控制
第一節 合同管貸
(一)依法制定信貸合同
問題①:信貸合同管理的核心要素是什么?問題②:同一份合同兩種打印紙、不同字號、字體,是否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信貸合同的完善
1. 約定貸款發放和支付條款;
2.刻意回避“借新還舊”條款的法律風險;
問題③:借新還舊,保證人何種情形下免責?
3.格式合同的法律風險;
問題④:信貸合同哪些格式條款需要履行提示說明義務?銀行如何履行該項義務?
問題⑤:客戶經理替客戶手填 “對重要條款已閱讀、已知悉”,有法律效力嗎?
問題⑥:文書填寫應該如何避免風險?
問題⑦:合同簽章如何避免風險?
問題⑧:保證承諾書、核保書與保證合同約定的重要內容不一致,以哪個為準?
4.清償順位條款的重要性;
5.管轄條款的完善;
6.約定送達地址條款的必要性;
問題⑨:個別法院在被告非本人簽收或退回時,采用公告送達方式,是否妥當?
7.抵押合同約定附條件的“連帶責任”條款的救濟性;
問題⑩:簽訂抵押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是否不再承擔責任?
8.擔保合同違約金約定的無效性;
問題:擔保合同能否約定違約金條款?——《<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3條
9.合同尾部生效條款約定的合理性;
問題:“簽字或蓋章”、“簽字、蓋章”、“簽字并蓋章”、“簽字、蓋章”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三)為何要實施合同面簽制度?
問題:企業簽章經鑒定為造假,合同效力及責任認定?(典型案例25-30)
問(wen)題:如何(he)防范假(jia)公章和假(jia)李逵?
第二節 貸中核保
1.保證人主體資格應合法合規;
2.保證人應具備債務代償能力;
問題:保證人事后以“不具有代償能力”為由抗辯免責,能否支持?
3.保證方式約定要明確;
問題: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及法律后果是什么?問題:未約定保證方式,《民法典》對《擔保法》有哪些
改變?
4.保證期間約定要合理;
問題: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關系與區別?
問題: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何時起算?
問題:如何決算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務?
第三節 貸中核押
1.抵押人主體資格要合法;
2.產權證合法處分權完整;
3.抵押合同簽署合法合規;
問題: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未經配偶同意擅自設定抵押,抵押是否有效?
問題:父母將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設立抵押,抵押有效嗎?
4.抵押登記必須依法辦理;
問題:質押權設立需要登記才生效嗎?
5.確保(bao)抵押物強(qiang)抵押;
第三章 貸后盡職管理
第一節 貸后核保
(一)防止脫保的七種情形
1.未經保證人許可轉移債務;
2.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
問題①:貸款展期協議未征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是否免責?
3.超過保證期間未主張權利;
問題②:法院能否對保證期間屆滿的事實進行主動審查?——《民法典》第692條第1款、《<民法典>有關擔保部分的解釋》第34條
4.混合擔保中未約定清償順序;
5.主合同無效或擔保合同無效;
6.未告知“借新還舊”用途;
7.免除某一保證人責任,其他保證人抗辯免責;
問題③:債權人明確免除某個保證人責任的,其他保證人能否免責?
8.代償能力的降低,等于變相脫保;
(二)債權轉讓對保證的影響
問題④:保證人能否從債權人處受讓擔保的債權,進而以“受讓人”的身份向其他保證人主張權利?
問題⑤:如何理解《民法典》第700條“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
問題⑥:債權人轉讓債權時,保證債權已過保證期間,保證人能否抗辯免責?
(三)風險管(guan)理措施
第二節 貸后核押
問題⑦:如何實行動態監測和分類管理?
問題⑧:對押品重新評估的必要性是什么?問題⑨:合同內容變更,如何防止債權懸空?
問題⑩:設有抵押擔保的貸款,若辦理展期,未辦理抵押變更登記,抵押是否繼續有效?
問題:“借新還舊”,抵押人繼續擔保的,是否必須注銷原抵押登記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問題: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的順位,其他擔保人能對放棄的部分主張免責嗎
問題:如何防范抵押物轉讓的風險?問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能否任意轉讓抵押物?
問題:如何防范抵押物滅失或被征收的風險?
問題:如何防范抵押物被查封引發的風險?
問題:抵押物被查封后,貸款還能展期嗎?
問題:如何有效利用抵押預告登記制度主張優先權?
問(wen)題:預告抵(di)押(ya)登記符合何種條(tiao)件享有優先受償權(quan)?
第三節 不良貸款的清收
一、債務人和擔保人借期內的違約行為及處置措施
1.借期內違約行為的表現形式
1.1借期內拖欠利息
1.2不積極協助提交貸款人要求的各項財務報表
1.3不按照貸款人要求追加擔保人或財產
1.4不積極配合貸款人各項檢查和監管
1.5不按約定使用貸款
1.6抵押財產涉訴、涉刑或被查封
1.7公司治理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公司經營惡化
2.借期內違約的應急處置
2.1關于非常規違約的合同完善
2.2限期整改
2.3追加擔保
2.4扣劃賬戶存款或保證金①保證金的合同性質;②法定要件。
2.5宣布貸款提前到期
①債權人依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的,訴前是否必須先履行通知義務?
②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請求收回貸款,屬于合同解除嗎?訴狀如何正確書寫?
2.6抵質押財產的自行處置及以物抵債
①抵質押財產自行處置的風險與操作;
②以物抵債的幾種情形:破產程序、司法程序、私下協議;
③協議以物抵債的要求與風險
④以物抵債協議何種情形下無效?
⑤訴訟中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法院如何處理?
⑥銀行以物抵債的房產,如果未及時辦理過戶手續,能否持抵債協議提出執行異議阻卻執行?
二、貸款逾期原因調查及應對策略
1.違約原因:還款意愿+還款能力+違約成本
2.具有還款意愿但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重組
2.1哪些貸款可以進行債務重組?
2.2債務重組有哪些方式?
2.3貸款展期風險與防范
①三辦法一規定關于不同種類貸款的借款期限與展期限制②違規展期及處罰案例
③違規展期在法律上的效力評價
④關于展期業務的風險提示
2.4無還本續貸
①辦理無還本續貸的條件
②無還本續貸的特征
2.5借新還舊①借新還舊的特征
②借新還舊在監管上的定性及處罰案例
③借新還舊在法律效力上的定性
⑤辦理借新還舊業務風險提示
3.缺乏還款意愿下的談判清收:如何做到攻心談判
3.1以穿透的實際控制的財產線索為清償保障
3.2以失信懲戒措施為威懾手段
3.3在乎的人:向擔保人施壓、子女高檔私立學校、個人及配偶組織關系、社會職務等;
3.4在乎的事兒:體制內的晉升、社會榮譽的評選、重要項目的投標、子女高考、從軍、報考公務員等。
4.缺乏還款意愿下的訴訟清收:訴訟+執行
三、逾期自主清收的實戰技巧
1.逾期清收的目標:清收現金;調查逾期原因;中斷時效。
2.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3.主債務訴訟時效、保證期間與抵押權保護期間的關聯
3.1主債權訴訟時效多長?
3.2保證期間的多長?與訴訟時效如何轉化?
3.3抵押權保護期間如何掌握?只要主債務訴訟時效不超過,抵押權一直存在嗎?
3.4超過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抵押權存續期間)未催收,有何補救措施?
①訴前發現超過時效,有無亡羊補牢的措施?
②債務人、保證人與抵押人各自補救措施有何不同?
③如果時光倒流在貸前階段,可以做點什么?
4.自主清收的有效方式與常用技巧
4.1面對面、郵寄、電話、微信、郵件等不同催收方式需具備的要件和注意事項?
4.2如何保證每種催收的有效性?
4.3不同催收方式的優缺點及內在邏輯?(貸款人如何*選擇?)
4.3客戶經理將1元錢打入借款人賬戶,然后扣收,能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斷嗎?
4.4撤訴是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或向保證人主張了保證責任的效力?
5.銀行工作(zuo)人員如(ru)何避免“暴(bao)(bao)力催收”或“軟暴(bao)(bao)力催收”?
信貸業務風險(xian)防范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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