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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培訓講師
新公司法對信貸對公業務的重大影響及風險防范
 
講師:彰平 瀏覽(lan)次數:2550

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 全體員工

培訓講師:彰平(ping)    課程價格:¥元/人    培訓天數:1天   

日程安排SCHEDULE



課程大綱Syllabus

信貸合規發展課程

【背景介紹】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新修訂的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將于2024年7月1日實施。與舊公司法相比,修改之處多達90余處,其中涉及信貸業務的變化占比修改內容的1/3。授課人認為,新公司法對信貸業務影響重大的新內容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一是新公司法對金融債權;二是新公司法完善了貸款人關于公司對外擔保的審查義務。關于對金融債權的保護,舉例:如貸款人可請求與債務人公司構成人格混同的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橫向人格否認制度);又如公司認繳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股東未完成實繳需承擔賠償責任,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董事承擔賠償責任;即使認繳期未到,貸款人只要借款到期就可以行使“加速到期”等。關于公司對外擔保的審查義務,舉例:如首次明確了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的通過比例;如公司決議召集程序可以通過電子通訊方式;如公司決議被撤銷對公司擔保業務的風險防范;又如首次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決議的細節;又如股東惡意轉移股權逃避出資責任的規制等。
新(xin)公(gong)(gong)司法(fa)對(dui)(dui)信(xin)貸(dai)(dai)業務(wu)的上述(shu)重大變化十(shi)分(fen)重要,信(xin)貸(dai)(dai)機構及時掌握將有助(zhu)于完善信(xin)貸(dai)(dai)流(liu)程制度(du),降低信(xin)貸(dai)(dai)風險,保障金融債(zhai)權。課(ke)綱中對(dui)(dui)于新(xin)公(gong)(gong)司法(fa)涉及信(xin)貸(dai)(dai)對(dui)(dui)公(gong)(gong)業務(wu)的新(xin)增(zeng)內容統一標注為“新(xin)增(zeng)”。

【課程對象】
銀行(xing)等金融機構信貸條(tiao)線全體(ti)人員(yuan)。

【課程收益】
1.有助于信貸人員掌握新公司法涉及信貸業務最重要的修訂內容;
2.幫助信貸機構完善有關信貸規范制度,有助于信貸人員識別對公業務中的操作風險;
3.幫助信貸(dai)機構降低信貸(dai)風險,提高對公債務的清收變現能力。

【課程大綱】
前言 學習新公司法對信貸業務意義重大
1.公司法范疇對于信貸業務的合規化發展至關重要
2.以公司法為視角解讀信貸風險更有優勢
3.新公司法有關信貸風險有哪些重大變化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員工在信貸活動中的行為后果
1.新增:法定代表人的人選范圍比之前有所擴大(第10條)
2.新增:法定代表人辭任其管理職務時,其法定代表人身份需一并辭任(第10條)。
3.新增: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的法律后果(第11條)
4.貸款人對法定代表人及員工職務行為的必要審查事項
①法定代表人與法人是一個概念?
②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對法定代表人職權的限制能否對抗貸款人?(第11條)
③法定代表人何時構成表見代表?
④公司員工何時構成表見代理?
5.表見代表與表見代理典型案例三則
案例a: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訂立的擔保合同無效后,公司仍需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案例b:法定代表人持虛假印章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案例c:公(gong)司員工(gong)持(chi)虛刻印章與銀(yin)行訂立借款(kuan)合同,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二、股東突破有限責任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法人獨立地位與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正確理解(第3條-第5條)。
①為何公司的對外債務由公司清償而非股東?
②為何股東僅對自己的認繳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2.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對債權人的保護
①何為人格否認制度(第23條)?
②新增:橫向人格否認情形(第23條)
③新公司法對人格否認制度的細化對于金融債權人有何保障?
④貸款人如何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追究股東連帶責任?
3.貸款人有必要識別實際控制人
①識別實際控制人對于公司貸款風險控制的重要意義;
②識別實際控制人的五種路徑;
③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的擔保設計;
4.公司人格否認案例三則
案例a: 公司賬戶與管理人員、股東賬戶之間不得進行非法的資金往來,否則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b:關聯公司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關聯公司相互之間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an)例c:債權人主(zhu)張(zhang)被告(gao)公司存在人格混同(tong),應提供(gong)初步證據(ju)。

三、貸款人可要求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1.新增:自公司成立起認繳期不得超過五年(第47條)
①如何理解股東認繳制度及認繳期?
②認繳期不得超過五年的重大意義?
③公司法實施前已成立的公司如何適用“五年內繳足”?
2.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法律責任
①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應承擔賠償責任(第49條)
②新增:其他股東對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負連帶責任(第50條)
③新增:董事會負有催繳制度及董事承擔賠償責任(第51條)
④新增:欠繳出資的股東將失去股東資格(第52條)
3.債權人關于認繳期未屆滿有權加速到期
①新增:債權到期公司不能償債,認繳期加速到期(第54條)。
②何為“不能清償”?
③新增內容與舊公司法“加速到期”有何變化?
④貸款人如何(he)利用新變化的“加速到期”*化實現債權(quan)?

四、貸款人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涉公司決議的必要審查義務
1.公司擔保必經決議否則無效(第15條)
①新公司法第15條系強制性效力性規定;
②公司擔保無需決議的三種例外情形(民法典新擔保司法解釋);
③公司借款是否也必經決議?
2.貸款人審查公司決議時應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
①審查公司決議如何做到三步法?
②公司章程的重要性體現在哪里?
③當章程約定與公司法規定發生沖突時如何抉擇?(第5條、第15條)
3.如何正確選擇決議機構?
4.如何審查召集程序?
①新公司法首次明確規定召集方式和表決程序可以通過電子通信方式(第24條)
②電子通信方式包含哪些具體形式?
③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是如何規定的?(第63條、第72條)
5.如何審查表決方式?
①新增: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比例(第66條)
②章程規定表決權可以同股不同權(第65條)
③有限公司的表決方式(第66條)
④股份公司的表決方式(第116條)
6.貸款人關于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審查事項
7.貸款人關于國有獨資企業對外擔保的審查事項(第172條)
①國有獨資企業對外借款或擔保如何履行股東會職責?
②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何時可以出具決議決定擔保事宜?
8.公司決議事后無效、撤銷或不成立對已發生的公司擔保有何不利影響?
①公司決議無效、撤銷、不成立的情形(第26條、第27條);
②新增:若公(gong)司借(jie)款(kuan)或擔(dan)保的決(jue)議存(cun)在上述任一(yi)情形,是否影響借(jie)款(kuan)合同或擔(dan)保合同的效力(新公(gong)司法(fa)第(di)28條、將《公(gong)司法(fa)司法(fa)解(jie)釋四》第(di)6條納(na)入《公(gong)司法(fa)》中)?

五、貸款人關于股東抽逃出資逃避債權的措施
1.股東抽逃出資的常見情形?
2.股東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3.新增:董監高對于股東抽逃出資的連帶責任(第53條);
4.債權人對股東抽逃出資行為有何救濟途徑?
5.股東抽逃出資典型案例兩則:
案例a:股東抽逃出資,應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b:股東抽逃出(chu)資后,又(you)將股權轉讓,其抽逃的出(chu)資仍(reng)應返還。

六、貸款人關于股東惡意轉讓股權逃避債權的措施
1.股東在借款或擔保期間發生股權轉讓,對貸款人有何不利影響?
2.新增:股權轉讓時未屆認繳期,將來誰來承擔出資義務(第88條)?
3.新增:股權轉讓時已屆認繳期但未履行出資義務,誰來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第88條)
4.股東轉讓股權逃避債務典型案例兩則:
案例a:股東在認繳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不免除其出資義務。
案(an)例b:原股東未屆(jie)出(chu)資期(qi)限而(er)轉讓公(gong)司股權的,符合出(chu)資加(jia)速到期(qi)條(tiao)件時,應就出(chu)資不(bu)足對公(gong)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貸款人對于公司合并、分立、減資、解散的救濟路徑
1.公司合并、分立后的債務由誰承擔,債權人如何救濟?
2.公司減資對債權人有何影響以及如何救濟?
3.公司解散后的債權清償順序是如何排序的?
4.新增:清算組成員由董事組成及未清算的法律后果(第223條)
5.新增:股東虛假承諾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的法律后果(第240條)
6.惡意減資和注銷公司典型案例:
案例a:公司減資未通知債權人,應在減資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案(an)例b:清算組未履行(xing)通知義(yi)務,應對債權人損(sun)失承擔連(lian)帶賠償(chang)責任。

信貸合規發展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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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課程:新公司法對信貸對公業務的重大影響及風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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