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春節雖已過去,但對于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缺勤工資如何計算,不少HR人員仍然對此深感困惑:哪幾天可以算是三倍工資?2月份新入職員工或離職員工工資該如何發放?2月份有員工缺勤又該如何扣除?下面我們逐一進行分析:
一、哪幾天可以算是三倍工資?
根據國辦發明電〔2015〕18號《*辦公廳關于2016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春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如下:
2月7日(除夕)至13日(初六)放假調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
根據2014年起施行的新版《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春節的規定放假時間為農歷正月初一至初三(即2月8日至10日),所以除夕、正月初四至初六屬于調休日。
因此,對于春節期間的加班答復如下:
●2月8日(初一)-2月10日(初三)加班的,應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加班費,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2月7日(除夕)、2月11日(初(chu)四)-2月13日(初(chu)六)加(jia)班(ban)(ban)的,可安(an)排補休,或支付(fu)不低于日或小時(shi)工資的200%加(jia)班(ban)(ban)費(fei)。
二、2月份新入職員工或離職員工工資該如何發放?
李某,系某公司員工,其月工資是5000元。2016年1月19日提出書面辭職申請,最后工作日是2月19日。問2月份李某的工資應如何計算
分析:《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文第二條明確: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折算分別為:
日工資=與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計算:
2月8日-10日為法定節假日,要計算到工作日中,即本月員工的工作天數為15天(12天+3天),2月總工作日為21天(即18+3)。
算法1:本月工資=日工資標準*工作天數=5000/21.75*15天=3448.27元。
算法2:本月工資=日工資標準*工作天數=5000/21*15天=3571.43元
假設1:李某2月10日又加班8小時,其月工資如何計算?
若法定節假日員工工作,則需要另行支付3倍工資作為加班費(不包括當日的工資)。
算法1:本月工資=5000/21.75*15+5000/21.75*1天*3倍=4137.93元
算法2:本月工資=5000/21*15+5000/21*1天*3倍=4285.72元
假設2:李某16年2月16日入職,入職后其正常出勤,則其2月份工資如何計算?
從16日至月底,共有10個工作日(即不需要再加三天的法定假)。
算法1:本月工資=5000/21.75*10天=2298.85元
算(suan)法(fa)2:本月工資=5000/21*10天=2380.95元
假設3:李某與2016年2月3日入職,入職后其正常出勤,問2月份應該如何計算王某的工資?
自3日至29日,李某出勤16天,加上春節法定假3天,李某的出勤天數應該為19天
算法1:本月工資=5000/21.75*19=4367.82元
算(suan)法2:本月工資(zi)=5000/21*19=4523.81元
三、2月份有員工缺勤又該如何扣除?
李某,系某公司員工,其月工資是5000元。其于2月4日、5日、6日申請連續事假三天。問2月份李某的工資應如何計算?
正算:5000/21.75*(18+3-3)=4137.93元
反算:5000-5000/21.75*3=4310.35元
上述兩種算法差額172.42元,金額較大。建議(yi)企業在(zai)日常操作中提前在(zai)中明確(que)月度缺勤人員(yuan)的薪資計算規(gui)章(zhang),以(yi)防勞(lao)資糾紛發生。
話題延伸-----怎樣確定加班工資基數?(轉)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于何種項目屬于工資范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于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于工資組成部分。至于企業偶爾發放的如“周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di)五、實行綜合(he)計(ji)算(suan)工(gong)時工(gong)作制的(de)用人單(dan)位(wei),當綜合(he)計(ji)算(suan)周期為(wei)(wei)季(ji)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he)周期內的(de)月平均工(gong)資(zi)作為(wei)(wei)加(jia)班費計(ji)算(suan)基數(shu)。
張曉如
•曾任世界500強外企資深人事經理
•上海財經大學MBA碩士
•全國企業管理咨詢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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