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如何區分?
答:
區分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事實勞動關系是勞動關系,受勞動法等法律的規范,而勞務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它只是一種普通的民事法律關系,受民事法律的調整和規范。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上勞動者已成為該用人單位的成員,遵守其規章制度并接受其管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而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
?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方以勞動形式提供勞動活動,而需要方支付約定的報酬的社會關系。
1.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事實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仍然較為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性的生產要素結合關系,而勞務關系當事人之間體現的是一種即時清結的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存在從屬關系,而勞務關系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從屬關系。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有形成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社會關系,而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員,而是按照雙方約定的勞動內容從事勞動。雖然勞務的需方有督促勞務提供者按約定勞動的權利,但這應屬于對勞務質量的驗收,而不是管理行為。同樣,勞務提供者也有督促被服務對象按約付酬的權利。
?事實勞動關系中的主體一方必定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而勞務關系則可以雙方都是單位或個人,或者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個人。
?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從事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或者法定職能的組成部分。而勞務關系則是勞務使用一方在業務和職能上有間接聯系的事項上與提供勞務一方發生的利益關系,例如商場請人運送貨物,賓館請人裝修,等等,這些都是勞務合同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一般向勞動者發放工作證、服務證、營業員證甚至執法證等證件,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名義工作,被視為該單位人員。勞務關系中勞務使用方一般不發放證件,勞務提供方以自己的名義工作,不視為對方的人員。
?事實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以計時(按月)、計件、承包、多勞多得等形式付給勞動者工資。勞務關系中一方通常以包工、點工、單項工作完成隨時付酬方式付給報酬,不采用工資形式。
?事實勞動關系中引發的糾紛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而勞務關系引發的糾紛則適用。
2.實踐中,事實勞動關系可分為兩種:
?一種是自始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即在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一種是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續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從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3.勞務關系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出勞務人員,形成勞務關系。嚴格地講,此時實際上只是勞務輸出公司和用人單位發生平等的民事協議關系,勞務人員本身根本就不是關系一方;
?已經辦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后,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系類似于勞務關系。這種情況下,因為勞動者已經退休,不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雙方之間的關系應當認為屬于勞務關系;
?家庭聘請學生做家教,或聘請保姆,或聘請個人裝修房屋的行為。因家庭不具有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因此雙方之間不產生勞動關系。
4.企業須掌握如何確定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5.企業須掌握,如果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么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仲裁機構或法院將參照下列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考勤記錄;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參考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7條、第14條第3款、第23條、第24條、第82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操作提示:
1.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要依法合規:
?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要訂立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是口頭形式;
?想通過不簽訂勞動合同來規避相關的法律責任,是有很高法律風險的。建立勞動關系后,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公司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企業需要特別注意,自然人個人以一種穩定的方式向企業提供勞務的,如該自然人并不隸屬于其他的機構,則二者之間的關系很容易被認定為屬于勞動關系。處理自然人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勞務關系,應當慎之又慎。因為其與事實勞動關系之間的界限往往是很難辨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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