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存在的經營風險包括來自企業外部的環境風險和來自企業內部管理的流程風險。而具體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除經濟業務本身的風險外,會面臨諸如違法、違規招致處罰的制度風險、合同一方違約導致的信用風險以及合同內容約定不明或失誤導致糾紛和損失的條款風險。正確簽訂合同,往往能規避和化解上述風險。
企業在合同簽訂前對市場的調查等活動是經濟行為,目的是規避經濟風險,實現企業目的。選擇經濟事項后,企業就進入合同簽訂階段,這時應注意合同當事人的資質(在后面的合同條款中討論)和合同簽訂形式的確定。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同簽訂的形式。
1、 口頭形式:指當事人只以口頭意思表示達成協議的合同。口頭合同簡便易行,僅適用于能及時結清的簡單的經濟業務。一旦發生糾紛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
2、 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或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記載內容的形式。雙方協商同意的修改,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法律、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合同在發生糾紛時舉證方便,容易分清責任,是當事人最為普遍采用的一種合同約定形式。
3、 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是依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的形式。公證機關一般均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后,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一旦發生糾紛,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公證采取自愿原則。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就須公證,不經公證不生效。對一些重要的合同種類,法律也可以規定必須進行公證。當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賦予合同的公證形式以證據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4、 鑒證形式:是依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以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鑒證是國家對合同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進行。鑒證的作用在于加強合同的證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鑒證也采取自愿原則。除國家規定必須鑒證的合同外,鑒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鑒證。對于地方性法規規定必須予以鑒證的合同,在作出鑒證規定的行政區域內簽訂時應從其規定。
5、 批準形式:批準形式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別的合同須采取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的一種合同形式。這類合同,除應由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還應將合同書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才能生效。合同的批準形式是國家對某些特殊類別合同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批準形式的,當事人不能約定或要求國家進行批準。須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合同,自始就無法律效力。
6、 登記形式:登記形式是指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采取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登記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動產的買賣合同。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視為不動產,其轉讓也采取登記形式。合同的登記形式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規定。
7、 合同確認書:合同確認書即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的合同形式。
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研究合同的條款。合同的條款包括交易性條款和救濟性條款。合同交易性條款規定了合同當事人和具體事項,是完成經濟活動必需具備的條款。《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一般應具備的條款前六項內容,就是交易性條款。
一、 合同當事人情況:首先,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合格主體資格。雖然現行《合同法》對合同當事人并沒有特別限制(已經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說沒有合格主體的問題。一方面涉及到專營、專控的業務必須由專業公司經營或經特別批準后經營,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的公司或人員才能完成。合同當事人的資質、履約能力能否適合合同內容,符合法律的強制性或指導性的規范,是審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個重要標準。主體不合格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因此存在巨大的風險。其次,合同如果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同當事人授權的經辦人或代理人代為簽訂的,在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的同時,還應注意審查合同簽訂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證明,并根據授權范圍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在一些單位委托本單位業務人員或聘請外單位人員簽訂經濟合同但未給予正式的、完備的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對合同簽訂人的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應作具體分析:1)合同簽訂人用委托單位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用委托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托單位授予合同簽訂人代理權。這種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應確認為有效。2)合同簽訂人持有委托單位出具的訂立合同或者聯系業務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視為委托單位授予合同簽訂人代理權。這種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應確認為有效。3)合同簽訂人未持有委托單位的任何委托證明文件所簽訂的合同,如果委托單位未予蓋章,這種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但是如果委托單位已經開始履行,應視為委托單位對合同簽訂人的代理權已經予以追認,因此,所簽訂的經濟合同有效。
二、 標的:標的違法是指合同的標的物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專賣、專控物質不是由專業公司或經專門部門批準后經營。比如毒品是禁止流通的;再比如煙草制品必須由煙草專賣企業經營。違反這一規定,不僅所簽訂的合同無效,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涉及知識產權的標的物,應注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合同標的違法,必然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這顯然非常重要。
三、 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合同的這四項交易性條款非常重要。除了要符合經濟性,保證實現企業目的外。還要注意其內容是否有違法及風險所在。如質量標準要遵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的法規規定。如果有國家規定的指令性或指導性價格的,價格條款應予遵守。對于買賣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應特別加予注意。合同法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不動產所有權自登記之日起轉移,部分動產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也應進行登記的。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后一筆款項時轉移給買受人。雖然之前出賣人早已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標的物的風險并不是隨所有權轉移而轉移,而是按照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的控制原則承擔。 此外注意,貨款的結算方式必需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
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條款中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避免違法違規帶來的制度風險很重要。而合同的救濟性條款是為了保證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針對合同違約的信用風險的條款。《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一般應有的條款后兩項,就是救濟性條款。
1、 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違約責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國家的合同法站在“保護”的角度,將這種制度稱為“違約救濟”。我國現行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也就是說只要存在違約事實就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賠償,《合同法》第113條采用了合理預見規則。在違約責任的各種形式中,最常見的是損害賠償。實踐中如何確定損失數額,尤其是如何界定間接損失,這是一個很復雜也很有趣的問題。按照一般邏輯推理,在兩個事物之間找因果關系,并不困難。但只要有因果關系的損失,違約方就應當賠償的話,實踐中就可能發生損失無限擴大的情況。為此,創立了“合理預見規則”,即違約方在訂約時已經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將會發生的損失,才是他應當賠償的損失。《合同法》第119條還規定了防止損失擴大規則。對于合同雙方自行約定的違約金,合同法也確立了適當性的原則。這些規定都有利于限制違約風險的無限擴大。
2、 解決爭議的方法:《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解決合同爭議,及根據仲裁協議或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企業應根據法律規定選擇既有利于解決爭議又能保護自身利益的爭議解決方法。并應特別注意訴訟的時效及中止和中斷的規定。
除上述兩個原則性條款,還應注意具體的救濟性條款。違約救濟除了要求全面履行和賠償損害外,還包括:1)定金:定金的特征包括①從屬性,即合同無效,定金約定亦無效。②實踐性,以定金的交付為成立要件。③要式性,應當書面形式約定。④限定性,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可以廣泛應用于多種合同。2)違約金: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如果太高,訴訟時法院可以在一定范圍適當確定。違約金與定金,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另外,合同中還常有其他類似條款:3)擔保人和物:為了保證合同的依法履行,擔保法還規定了對于合同可以設立人和物的擔保。4)預付款和訂金等:和定金不同,訂金不是一個規范的概念,是預付款的一部分,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金則是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方式之一。5)合同中標的物的保險條款:實質也是為了保證交易安全,減少合同風險的措施之一。6)履約保證金等:按照私權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約定履約保證金、信用金等,也具有保證合同全面履行的作用。根據情況有些就是違約金,有些不符合法律規定,在訴訟中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7)不可抗力條款:不可抗力條款也是保護合同當事人的救濟性條款。
只要合同的條款完善,出現數量,質量,價款等爭議時,雙方比較容易通過和解、調解解決。即使仲裁或訴訟,也可以按照合同條款確定是否違約和那方違約,并合理確定如何補救和賠償。但是有時即使違約也不負補救和賠償責任,象前面提到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在合同履行時,合同法還規定了兩個情形,應充分注意。
1、預期違約: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就構成了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構成后主要的救濟,《合同法》規定了:1)“……,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除了對另一方的保護,其實對于提出方,也是一種保護。《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企業在確定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非常不利時,及時表明自己將不履行,利用該減輕損害規則,可以減輕損失。注意預期違約和不可抗力導致的不能履行合約是不同的,后者可以免除違約責任。另外,注意基于不安抗辯的中止履行。
2、不安抗辯權:《合同法》規定,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時,可以中止履行。當然應當通知對方,并在對方提供擔保后恢復履行。不安抗辯權可以保護那些對方喪失履約能力的當事人。但是,“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而要謹慎注意信息的可靠性。
當然合同的履行方面,還存在延遲履約和不完全履約等很多可以探討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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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合同風險的防范
講師:曾小林 瀏覽次數:2352
企業存在的經營風險包括來自企業外部的環境風險和來自企業內部管理的流程風險。而具體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除經濟業務本身的風險外,會面臨諸如違法、違規招致處罰的制度風險、合同一方違約導致的信用風險以及合同內容約定不明或失誤導致糾紛和損失的條款風險。正確簽訂合同,往往能規避和化解上述風險。
企業在合同簽
- 曾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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